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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托河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
        开展审监互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与监管部门沟通衔接管理办法(试行)》(〔2019〕-86),做好全市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在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的衔接配合,规范全市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推送方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统一使用河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自动推送、共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做好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审监互动”系统启用工作
        河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审监互动”系统(以下简称省“审监互动”系统)已上线运行,审批部门通过河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省“审监互动”系统推送各类审批数据。监管部门通过省“审监互动”系统及时查看各类审批信息,并反馈相关监管信息,形成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联动机制,实现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无缝衔接。
        各级审批部门将本部门审批事项,通过省“审监互动”系统逐一配置相应监管部门,确保审批信息的准确推送。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省“审监互动”系统及时查看审批信息,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限制审批等需审批部门配合执行的措施,各级监管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和法律依据,通过省“审监互动”系统进行反馈,审批部门可将反馈信息作为审批依据依法办理。
        二、全面规范审监互动方式
        除专线专网事项外,各级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通过省“审监互动”系统实现审批信息与监管信息的数据共享。专线专网事项原则上通过专线专网实现信息共享,专线专网无法满足监管需求的,可向同级审批部门发函提出申请,纳入省“审监互动”系统推送。
        重大疑难事项的沟通衔接,通过省“审监互动”系统无法完成的,应通过书面公函、案卷移送、协调会议等方式进行。
        涉及审批的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监管部门应按照正式公文流转方式向审批部门流转。
        保密事项的沟通衔接,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稳妥推进“审监互动”系统更替
        各级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逐步推进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审监互动”系统向省“审监互动”系统过渡,稳妥做好信息推送和接收工作,确保审监信息无缝衔接。考虑省事项库尚未调整完毕,原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审监互动”系统继续推送审批信息。
        四、严格落实审监互动工作责任
        各级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在沟通衔接过程中,因拖沓、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遵守保密规定,造成信息泄露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关于依托河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审监互动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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