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3号)精神,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石政函〔2017〕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不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推进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为建设新时代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支出权责。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决策、地方执行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和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框架,科学确定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以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分类施策,扎实推进改革。在保持我市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我市现行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地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以及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总体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属于省级机构的,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级机构的,省与市按照1∶3比例负担;属于县(含县改区)级机构的,省与市、县按照1∶1∶2比例负担;属于市辖区级机构的,省与区按1∶3比例负担。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中央、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市县负担部分按照场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补助。
2.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其他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市、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除中央、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
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照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确定并由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区)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确定并由县(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省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市、县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纳入市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由县(区)组织实施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补助;县(区)组织实施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根据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除中央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根据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给予补助;县(区)组织实施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主要包括落实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开展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根据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职能部门和市、县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和县(区)共同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组织实施的文化交流合作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主要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对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除外)。按照隶属关系,对省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县(区)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主要包括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按照隶属关系,省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预算内投资支出按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或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级与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强化全市统筹协调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区)要合理界定县级与实行分税制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健全财力保障。各县(区)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科学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公共文化投入力度。市级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县(区)公共文化领域事项给予支持。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协同深化改革。深化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并根据公共文化领域相关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