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各级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划分了省与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领导高度重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财政局牵头提出我市贯彻意见并报市政府研究。
为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参照我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研究起草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不含省财政直管县),并征求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广旅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市管县(区)财政局意见,制定了《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制定思路
我市《实施方案》的制定思路: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突出改革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落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以高质量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二是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支出权责。在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框架下,遵循公共文化服务创新规律,科学确定市与县(区)财政事权,进一步厘清支出责任,实现权责匹配,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和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我市现行划分较为科学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改革条件成熟的事项,进行改革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并根据相关领域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主要内容
按照省级方案改革范围,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保障模式,我市《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对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文化艺术创作扶持、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8类具体事项进行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我市《实施方案》在中央、省级改革方案的框架下,进一步对市、县(区)级确定与其职能部门实施的事项进行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尤其是在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方面,在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由5:5调整为6:4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及以下各级政府负担比例:属于市级机构的,中央、省与市按照6:1:3比例负担;属于县(含县改区)级机构的,中央、省、市与县按照6:1:1:2比例负担;属于市辖区级机构的,中央、省与区按6:1:3比例负担。另外,我市在文化交流方面不涉及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建设,我市《实施方案》不包含此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