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国资委及所属监管企业:
《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子企业)在境内外从事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的行为。无形资产投资和金融投资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按照监管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二)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
(三)单项投资额大于监管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投资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纳入重大投资项目范围;
(四)境外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特别监管企业是指市国资委根据监管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确定的投资重点监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的,纳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
(一)违反规定投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的;
(二)上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5%或高于国家公布的国有企业分行业负债率警戒线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市国资委下达投资管理整改通知书或投资监管提示函后,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新设投资项目根据投资额、投资区域及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目录实行分层、分级审核管理。
第七条 监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或净资产10%以下的“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或不超过净资产5%的“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八条 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为5000万元(含)至2亿元或净资产10%(含)至40%“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为2000万元(含)至1亿元或净资产5%(含)至20%“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外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四)新设境内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要市国资委审核的投资项目。
已授权行使部分出资人权力的国有资本运营(投资)公司,涉及本条第(一)、(二)、(四)款的投资行为,根据授权事项履行决策。
第九条 需上报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一)单项投资额2亿元(含)以上或超过净资产40%(含)的“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或超过净资产20%(含)的“负面清单”之外的市外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为1000万元(含)以上的“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五)其他需要报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
第十条 投资项目涉及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决策程序;投资项目涉及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等行为时,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相应权限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三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以全市国有资本战略布局和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控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监管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对监管企业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科学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及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二)审核监管企业五年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监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四)指导监管企业开展投资分析,指导开展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依据《公司法》和出资企业章程,对应当由出资人(股东)决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六)对需由市国资委研究审核的投资项目组织进行审核,对需由市政府研究审核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履行初步审核程序后,呈报市政府。
(七)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北省、石家庄市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方向;
(二)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符合本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本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人力资源等相匹配;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六)注重项目综合回报,公益类及商业二类监管企业要在服务重大发展战略中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盈利模式;
(七)控制投资层级,原则上不投资设立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八)加强项目管理和考核评价,保障项目获得预期收益。
第十四条 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决策体系和风险防控机制;
(二)编制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发展战略和规划科学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三)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对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之外的项目,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五)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六)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责任界定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法定职责。
对涉及企业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投资决策事项,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招投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当加强投资信息管理。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本企业投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实现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监管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有关纸质文件和材料,应当同时通过市国资委信息交互平台(OA系统)报送电子版信息。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之外的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履行决策审核程序。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监管企业应当对照市国资委发布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实际,探索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健全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合规合法、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监管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避免或减少投资损失。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投资原则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编制要有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可操作性。监管企业的年度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和未履行审核程序的新设项目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履行相应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并提供附有出席会议决策人签名的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的决议。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年度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三)重大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风险分析、投资收益、实施年限等;
(四)投资计划项目汇总表;
(五)合资合作项目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为上市公司,或企业内部法定决策程序3月10日前不能履行完成的,应上报年度投资计划预计划,在履行完成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法定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能力、投资风险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意见。相关企业应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监管企业因追加投资项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进入“投资特别监管企业”名单的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列入需由市国资委、市政府研究审核的投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向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项目融资方案及效益分析、主要风险点分析及防控措施、项目实施进度及关键时间节点);
(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
(三)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投资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监管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对需由市政府审核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呈报市政府审核,在收到市政府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审核通过前,不得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年度投资安排,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设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对投资决策进行规范管理,科学制定所属企业授权投资决策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非全资子企业的投资事项,由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监管企业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确定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明确所持股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由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按持股企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市国资委确定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投资决策原则上由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实施集中管控。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八条 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化,超出预算20%或比原计划滞后2年以上的,按照分级分层管理原则重新履行决策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和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通过市国资委信息交互平台(OA系统)报送市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条 监管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益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六)年度投资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管企业应当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根据后评价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监管企业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要坚持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从技术、经济、管理、环境、社会影响、可持续能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注重分析投资项目对企业实现战略目标、技术进步、市场占有、投资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总结投资效果和经验教训,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和对策建议。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控、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节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四条 监管企业应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比例,加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管理,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十五条 监管企业应当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加强与当地投资者、国际投资机构合作,重点关注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与境内差异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方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发生后的退出机制,并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降低投资风险。
第三十六条 监管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七条 监管企业应严防投资风险,控制投资方向。
(一)严禁开展超越自身管控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二)严禁超越财务承受能力的举债投资;
(三)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
(四)严禁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五)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规避监管;
(六)严禁进行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严格控制委托理财、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七)涉及收购兼并、以非现金方式对外投资,或与非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的,应特别关注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合同管理、风险评估等工作;
(八)与其他企业主体共同投资,应与合作方同步出资,不得超比例、超进度出资,不得为合作方代出资。
(九)市国资委提示的其他风险。
第八章 容错及奖惩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将投资管理和投资绩效纳入监管企业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依据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和评价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和任免挂钩,采取相应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鼓励监管企业创新发展,建立投资活动容错机制。除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事项外,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因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影响到实现预期目标,但决策、实施符合有关规定和企业管理流程,企业领导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在企业领导人员考核、任免和经济责任审计时不作投资负面评价,酌情免除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石家庄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石国资〔2019〕168号)等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国资委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监管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二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政府股权基金的投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