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 | ||
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1913602C/2017-00136 |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 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17-07-19 | 主题词 |
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17项)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
130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函)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用地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1、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包含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材质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为“市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4、按照国务院国发〔2016〕29号文件要求,第13005、13006、13007三项许可事项与“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3002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用地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3003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建筑规划处、市政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3004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用地规划处、建筑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3005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建筑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3006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建筑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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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1300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建筑规划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20日。 |
否 |
|
行政许可 |
13008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查处、市政监查分局、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7、58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54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0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查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1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02 |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察支队,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1条第1款;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1条第1、2款,第62条第1、2款,第63条。 4.《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2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1、规划监察支队机构设立未到位前,该项职责仍由规划监查处负责。 2、根据石政函〔2014〕74号文件要求,四组团区(县)正在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
行政处罚 |
131003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察支队,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3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04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布、公示规划许可证件的处罚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查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80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9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4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05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查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5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行政处罚 |
131006 |
违法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或提供虚假勘测、设计成果的处罚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查处,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1.《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70条。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6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否 |
|
行政强制 |
132001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规划监查处、规划监察支队,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
行政监督 |
138001 |
建设工程批后监管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长安、桥西、新华、裕华、鹿泉、栾城、藁城、正定、高新区、正定新区、园区、市政监查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
其它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然人。 |
无 |
否 |
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道路、市政管线等市政工程及建设项目配套接户工程批后监管由市政监查分局负责,建筑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批后监管由中心城区分局负责。 |
行政监督 |
138002 |
城乡规划编制监督检查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规划局城市风貌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2.住建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无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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