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石家庄市民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1年,石家庄市民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家、省、市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把政务公开融入民政工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切实做到应公开必公开、能公开尽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策在公开下落实。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为加强对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职责,办公室为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处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定了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维护、信息发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申请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大力推进主动公开。2021年,累计公开政府信息878条。其中,民政政策文件13件(含规范性文件1件),做好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细则(试行)》解读工作。政务动态类信息152件,社会公益事业领域信息18条,行政执法类信息48条,预决算信息4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答复信息62条,其他信息581条。在公开信息的同时,我们严格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严把审核把关,确保信息安全。
(三)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进一步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健全完善了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进一步格式化、规范化。2021年,石家庄市民政局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份,申请人全部为个人。其中,通过信函提出申请3件,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1件,通过当面提出申请1件。对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答复,全部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2021年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复议1件,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1件。2021年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政府信息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将主动公开工作嵌入信息制作流程。在公文起草阶段,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在发文稿纸上予以标注;在公文审核阶段,对公文的公开属性同步进行审核;在公文的办结阶段,提醒在办结前必须对公文的最终版本进行确认,确保公开的公文权威、准确;公文办结后,由科室将公文电子版提交给信息中心,并填写《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经科室、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发布至局门户网站相应栏目并同步推送至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协调推动工作,全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五)强化公开平台建设。一是加强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积极推进本单位门户网站加入市政府网站群,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推动公开、互动、服务融合发展,全面完成石家庄市民政局网站IPv6改造;二是强化政民互动。2021年,我局门户网站“政府信箱”、政务微博、阳光理政平台等渠道共收到群众来信189件,均按要求及时回复办结,按期办结率100%;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公开专栏设置。在栏目设置上,增加了数据公开以及便民服务版块,使网站服务更加完善;在信息内容上,将市民特别是民政服务对象普遍关注的婚姻、收养、养老、救助等重点政策、热点信息、资源电话等进行归类展示,使内容更加清晰醒目,查询更加方便快捷。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涉及民生的信息公开工作,每月定期在局门户网站“数据”公开专栏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社会救助”专栏公开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信息及有关数据并于今年增设了重点领域信息“养老服务”专栏;四是准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根据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要求,准确设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版式,科学设置政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制度、年报,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等子栏目,并与局门户网站对应栏目关联,同步更新信息,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同源,全面、准确、权威。
(六)强化监督保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室,予以督促整改。同时,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对各科室的考核内容,强化对办理不及时、答复不规范等内容的考核评价,建立了“年初建账、年中查账、年底交账”机制,奖优罚劣,推动落实。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网站及信息公开平台运维经费纳入2021年部门年度预算。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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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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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制发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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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废止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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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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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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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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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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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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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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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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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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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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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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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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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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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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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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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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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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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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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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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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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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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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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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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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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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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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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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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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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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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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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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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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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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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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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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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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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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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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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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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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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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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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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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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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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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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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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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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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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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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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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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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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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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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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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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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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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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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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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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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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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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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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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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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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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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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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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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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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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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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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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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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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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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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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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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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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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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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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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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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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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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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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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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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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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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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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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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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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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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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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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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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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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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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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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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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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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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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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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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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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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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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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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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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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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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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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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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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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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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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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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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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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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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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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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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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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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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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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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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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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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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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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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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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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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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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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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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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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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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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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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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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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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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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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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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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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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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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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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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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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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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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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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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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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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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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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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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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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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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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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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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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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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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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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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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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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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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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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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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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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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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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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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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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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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1
|
0
|
0
|
0
|
1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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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1年,我局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公开内容不够全面,政策解读形式需要更多样化,政务公开队伍业务水平需进一步提高。2022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扎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注重从公众的视角去谋划、审视和优化公开的内容,围绕重大改革、重要举措、重点民生项目等中心工作,进一步提升便民利民服务水平;二是进一步拓展公开的深度及形式,不断丰富解读内涵,更高效地回应市民关切。积极发挥第三方评估引导作用,强化政府信息公开;三是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全局干部特别是领导层的思想认识,增强局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提升网络舆情应对能力和突发事件过程信息公开能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本单位2021年度内没有产生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