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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9-07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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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石家庄市教育局坚持“立德为先、增智为要、健体为本、尚美为荣、精技为实”的“五育并举”育人模式,着眼立德树人,注重全面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三五”期间,市教育局重视德育队伍培养,在全省率先设立班主任和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成立石家庄市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研究指导中心,搭建石家庄市大中小幼思政课一体化交流平台,形成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一体化德育体系;开展系列活动引导师生及家长养成“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阅读习惯,被中国教育新闻网评为书香区域优秀案例;选树全国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幼儿园)229所,数量位居全省第一,初高中男子组连续多年获得全省冠军;开展大中小幼师生艺术节、中小学(幼儿园)音乐美术教师基本功大赛,创建“美育示范校”,鼓励学校发展特色,形成“一校一品”“一校多品”的学校美育发展新局面;研究制定劳动教育措施和指南,以“种植园+实验室+生活馆”为思路,积极开拓校内劳动教育实践场所;先后建立各行业研学实践教育基地88个、劳动教育实践基地11个,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实践教育基地群。
        今年以来,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市教育局积极行动,坚持五育并举、多管齐下,进一步解决好教育中存在的“长于智、疏于德、少于体、弱于美、缺于劳”的现状与问题。 
        立德为先,扶正阳光成长主心骨。今年,市教育局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契机,把党史学习教育贯穿到思政课堂始终,举办党史学习“四个大讲堂”,即:“思政课大讲堂”“三进大讲堂”“传承红色基因大讲堂”“赓续精神血脉大讲堂”;制作《永远跟党走》大型情景剧,开展“从小学党史 永远跟党走”主题教育活动、“图话百年”宣传教育活动、“学习新思想,做好接班人”阅读活动、“寻访红色足迹”红色教育实践活动、红色家风传承活动等,邀请史林山和吴洪甫等老英雄、全国知名老专家、教育系统50年党龄的老干部、老毕业生、教育系统抗疫典型等走进校园讲述红色故事,实现教育系统学习教育全覆盖有特色,进一步引导青年学子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勇担使命的强大动力,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汇聚新动能。
        增智为要,注入创新发展强能量。今年,全市大力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国家级示范区和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推广应用示范区工作,稳妥推进新高考和新一轮课程改革;切实加强教学研究和视导创新,着力打造符合教育教学规律的教科研工作新亮点;通过课题研究和项目建设双轮驱动,不断提高教科研工作质量;持续加强专兼职教研员队伍、教科研组织与管理和教科研机制等自身能力建设,提高教科研服务水平。举办了以“创新·体验·成长”为主题的中小学“探索者”科技创新大赛,展现了我市中小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动手实践能力和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集中反映了我市近年来实施素质教育和科技创新教育所取得的成绩。
        健体为本,增强健康向上精气神。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和体质健康管理工作,在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保证体育活动时间、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完善体质健康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等方面下功夫。作为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大力开展未成年人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启动实施大中小学学生心理援助工程,今年6月,我市心理健康教育志愿服务咨询项目获得河北省学雷锋志愿服务先进典型。以校园足球为切入点,促进学校体育工作蓬勃发展,开展校园足球系列活动,遴选校园足球夏令营,创建全国足球特色幼儿园。大力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活动,开展全省校园冰雪运动特色学校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教育示范学校遴选工作。34支代表队的1037名运动员报名参加了2021年石家庄市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作为全国首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改革试验区,积极开展近视防控健康教育工作,累计201万学生和家长收听收看了“青少年近视防控家校课堂”。
        尚美为荣,力促艺术创新齐开花。以“阳光下成长”为主题,通过艺术表演、学生艺术实践工作坊、艺术作品、中小学美育改革创新优秀案例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陶冶高尚的审美情操。开展家庭教育情景剧创作与展演活动,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开展2021年石家庄市大中小幼艺术展演系列活动,联合电视台通过直播形式向全市展示了艺术节遴选出的130余个舞蹈、乐器、合唱优秀节目,完成了《阳光下成长—石家庄市2021年大中小幼艺术节晚会》的录制,全面展现了新时代我市青少年学生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立远大志向、培育美好心灵,勤学上进、志存高远、奋发成长的昂扬风采。
        精技为实,掌握居家生活新技能。今年5月,教育部认定我市为全国中小学劳动教育实验区。目前,市教育局全力推进劳动教育实验区建设,组织召开专家视频会,邀请教育部、中国教科院及各地劳动教育专家对我市实验区建设建言献策;开展以“弘扬劳动精神,致敬劳模先锋”为主题的学习活动、以“争当宣传小能手,劳动模范我能行”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家务劳动我能行,亲力亲为勇当先”为主题的实践教育活动、以“慧眼发现美,巧手创作美”为主题的劳动成果展示活动、以“智慧型劳动,创新性发明”为主题的创造性劳动等;设置技能类、烹饪类、生活类和农耕类等四类共26个项目的劳动技能竞赛,全面铺开劳动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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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215:59  来源:
         石教规〔2021〕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和除体育运动外其他非学科类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卫生、师范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除外。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预先收取用于支付培训服务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资金,是指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
        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民办学校的管理层级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  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银行由市教育局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不得早于下一个周期课程开始前15日收取费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收费专用账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额归集到本机构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应于3日内归集至收费专用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本机构名义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资金监管银行按原收费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培训合同条款约定,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确认后,由资金监管银行将剩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第十三条  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生合理的退费诉求。
        第十四条  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五条  培训资金拨付原则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生确认同意,资金监管银行应于3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生超过5日未确认的,资金监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完成资金拨付。
        第三章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学费减免补助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学费专用账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取学费、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学费专用账户,资金往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等利益关联方,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应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的协议,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审查协议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是否合理定价、规范决策,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有违前款情形的关联交易,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相关民办学校依法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留存和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每年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学年学费总收入的5%,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学费总收入的5%。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学费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2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学费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4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学费收入1亿元以上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15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6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
        第二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在资金使用后5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用途、额度以及支付对象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与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风险管控。资金监管银行应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收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异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就有关风险问题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预警,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监管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其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对经调查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学生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专用账户外,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在本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结算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得侵占、挪用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提供资金监测服务而额外收取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费用;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和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持相关终止办学审批材料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应当凭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专用账户变更手续,并与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资金监管纳入年检和日常监督范围。对资金管理不规范、办学资金不足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
        第三十条  在对资金管理和监测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对获取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按照本办法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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