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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6-15    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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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教函〔2021〕254号
         
         
        石   家   庄   市   教   育   局
        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石家庄市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1. 元氏县、井陉县、无极县教育局、编办、人社局:
        2.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参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河北省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21〕1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3. 一、目标任务
        4.  
        5. (一)面向河北省招聘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村学校任教,完善我市农村教师补充新机制,逐步解决我市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性矛盾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6. (二)2021年我市“特岗计划”涉及3个县。各设岗县分学科岗位详见《石家庄市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岗位表》(附件1)。
        7. 二、工作原则
        8. (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择优”原则,坚持与教师编制统筹管理相结合,与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相结合,与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素质相结合原则。
        9. (二)各设岗县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招聘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思想政治、体音美、英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10. (三)要严格按照特岗计划和教师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教师,特岗教师要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
        11. 三、招聘条件
        12. (一)招聘对象
        13. 具有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河北省户籍(或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不包括早期教育和学前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14. (二)基本条件
        15. 1.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16. 2.年龄不超过30周岁(1991年6月7日后出生),且未就业或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17. 3.应聘初中教师岗位须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小学教师岗位,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学历。
        18. 4.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19. (1)应聘初中岗位,须具有初级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岗位学科须与本人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一致。应聘小学岗位,须具有小学或初级、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小学体育、音乐、美术、英语、全科岗位学科须与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一致,其他岗位不限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具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者,可应聘小学岗位全部学科之一。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可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聘相应岗位,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不符合岗位要求。
        20. (2)受疫情影响,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持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根据上述(1)中要求报考相应的岗位,但面试时必须提供符合应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书,否则不具备面试资格。
        21. 5.具有《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语文学科岗位须达到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标准。
        22. 四、优惠政策
        23. 符合招聘条件,服务期满并且考核合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人员,以及我省“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应届毕业”人员(从河北省应征入伍且入伍前已被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就学、复学的应届毕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招聘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24. 五、招聘程序
        25. (一)宣传动员
        26. 2021年6月7日在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石家庄市特岗计划岗位需求信息。元氏县教育局、井陉县教育局、无极县教育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做好宣传实施“特岗计划”的目的、意义,发布招聘对象、条件和相关优惠政策及保障措施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27. (二)网上报名
        28. 1.报名时间。6月15日9:00时至6月18日12:00时,逾期不予受理。
        29. 2.报名须知。
        30. (1)已报名河北省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考生不得再报名石家庄市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
        31. (2)应聘人员限报一个设岗县的一个岗位,并须填写是否服从调剂。
        32. (3)需按照报名系统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准确无误,并按以下要求上传资料。
        33. 照片须为本人近期1寸正面彩色免冠白底证件照,照片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发型整洁,素颜、露耳,人像清晰,神态自然。
        34. 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普通话等级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电子版图片。对于2021年毕业未取得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应聘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电子版图片。
        35. 需提供户口本的本人户籍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制式户籍证明的电子版图片。
        36. ④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信息不能证明是师范专业的,还需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电子版图片,对于2021年毕业未取得就业报到证的,现场资格复查时须提供原件。
        37. 上述图片,必须边框完整,无变形,字迹清晰,亮度均匀,无过度曝光,JPG格式,不大于500KB。
        38. (4)应聘人员须对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及个人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整个招聘过程中及特岗教师服务期内,一经发现不符合招聘条件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已经录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39. (5)特岗教师招聘全程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市教育局不举办任何形式的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培训班,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举办相关培训班。
        40. (三)资格审查
        41. 1.资格审查的时间。6月15日至6月18日。
        42. 2.资格审查的组织。资格审查实行网上审核,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设岗县教育局具体实施。设岗县要严格资格审查条件、程序,应成立由县教育局主要领导负责的审查机构,建立审核人和县教育局主要领导负责的审核机制,依据招聘条件,认真查验应聘考生网上提供的证件、证书或证明材料,并须在2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结果。
        43. 3.资格审查的要求。各设岗县须在6月18日13:00时前完成全部应聘人员的首次审查。6月18日18:00时前,因信息填写错误审查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可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信息不能更改。
        44. (四)笔试
        45. 1.笔试时间。7月4日上午9:00—11:30。
        46. 2.笔试形式和内容。笔试为闭卷考试,考试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基本要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新课程理念。笔试不指定参考书目和考试大纲,主要考察应聘人员从教的基本素质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试成绩总分为150分。笔试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负责合理设置考点、考场和考试组织管理工作。
        47. 3.笔试准考证打印。7月1日—7月3日,网上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须登录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在笔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
        48. 4.加分材料的提交及核查。7月3日下午14:00—17:00在笔试考点,“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应聘人员,提交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颁发的服务期满合格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应届毕业”应聘人员,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笔试考点对原件和复印件核查无误后,原件本人带回,证书复印件(或证明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笔试送卷时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查。
        49. 5.疫情防控要求。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进入考点时,须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并接受体温检测。对体温超过37.3℃的应聘人员将进行复检,仍超过37.3℃的,进入隔离考场考试。
        50. 6.笔试成绩查询。7月16日,应聘人员可登录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查询本人笔试成绩。如对笔试成绩有疑问,可填写笔试成绩复核申请表,并于7月17日18:00前,按要求发送至hbtgzp@mail.hebtu.edu.cn邮箱申请复核,逾期不予受理。
        51. (五)面试人员的确定及现场资格复查
        52. 1.查询拟面试人员。根据应聘人员志愿和笔试成绩排序,按照设岗县岗位设置数的1:1.5比例确定。对达不到1:1.5比例的,原则上在同意调剂报考其它市级设岗县相同学科未进入本县的拟参加面试人员中,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调剂;如拟参加面试人员确定时,最后1名有2名及以上笔试成绩相同的,则同时确定为拟参加面试人员。应聘人员于7月21日登录石家庄市教育局官网查询本人是否为拟参加面试人员。
        53. 2.现场资格复查。7月26日—27日,由设岗县组织对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复查 。主要审查材料:户籍(生源)是河北籍的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普通话等级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等原件;师范类专科拟参加面试人员查验师范类专业毕业的证明材料原件。主要查验证件、证书和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与网报信息一致。拟参加面试人员不能提供或提供虚假证件、证明的,或与网报信息不一致的,不能取得面试资格。
        54. (六)面试
        55. 1.面试时间:8月2日至8月5日,参加面试人员可通过所报设岗县教育局特岗教师招聘联系方式提前咨询面试事宜。
        56. 2.面试内容和形式。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学科知识、教育教学能力、教师基本素养、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等,采取课堂试讲和答辩等形式。面试成绩总分为100分。
        57. 3.面试工作组织。面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由设岗县教育局协助完成。要依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合理安排面试相关工作。具备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须按照面试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否则视为自愿放弃。
        58. (七)体检
        59. 面试期间,由设岗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具备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具备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执行。无故不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60. (八)确定拟聘人员
        61. 1.从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报考岗位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加面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聘人员。
        62. 2.如拟聘人员最后1名出现有2人或2人以上考试总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学历高低、面试成绩的高低、是否本地生源、所学专业与应聘岗位学科是否一致、是否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是否我省“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应届毕业”人员六个条件确定拟聘人选。仍不能确定的,由设岗县对上述条件相同应聘人员进行二次面试。
        63. 3.特岗教师拟聘人员达不到设岗县岗位计划招聘人数的,由市教育局在市级其他设岗县相同岗位同意调剂的落聘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进行调剂。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照上述六个条件进行调剂。拟聘特岗教师名单于 2021年8月22日前在石家庄市教育局网站向社会公示。
        64. (九)岗前培训
        65. 岗前培训工作在市教育局指导下,由设岗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培训时间、培训形式由设岗县教育局确定。培训工作须于秋季开学前完成,确保新聘用特岗教师秋季开学按时上岗。
        66. (十)签订聘用协议
        67. 8月31日前,设岗县人民政府与特岗教师人选签订《石家庄市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一份,市教育局备案一份。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聘用协议的,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68. 9月30日前,各设岗县教育局将签订好的《聘用协议书》一份报市教育局。
        69. (十一)上岗任教
        70. 特岗教师由设岗县教育局按照招聘岗位统一派遣,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特岗教师。设岗学校要做好特岗教师的教学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特岗教师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设岗县可依据聘用协议追究其有关责任。
        71. 六、招聘要求
        72. (一)笔试、面试和录取有关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招聘考试录取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19〕13号)文件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严格按国家、省市最新的要求制定,文件另行印发。
        73. (二)设岗县要把好特岗教师招聘质量关,从严执行招聘条件规定,认真核查是否有违规、违纪及其他不良社会记录,不得自行放宽尺度、降低标准,确保教师聘用质量。市教育局将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问题将严肃追责,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74. (三)设岗县负责网上报名和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和岗前培训等相关工作费用。
        75. 七、聘期管理
        76. (一)管理考核
        77. 1.设岗县对在聘用期内的特岗教师实行协议管理。依据《特岗教师聘用协议书》中规定的设岗县和特岗教师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河北省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设岗县教育局和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78. 2.市教育局将对设岗县“特岗计划”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待遇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设岗县教育局要建立特岗教师信息数据库,充分掌握特岗教师的基本信息,加强“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动态管理。同时要做好2022年特设岗位需求预测工作以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服务证书》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79. (二)工资及待遇保障
        80. 1.“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设岗县承担,工资等福利待遇标准参照国家特岗教师标准。
        81. 特岗教师服务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设岗县要统筹安排特岗教师的工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含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
        82. 2.设岗县应切实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特岗教师在三年服务期内,在工资津贴、绩效奖励、各类补贴补助、社会保障、公积金缴存、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参加培训等各方面享受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83. 3.设岗县和学校要落实好特岗教师的周转宿舍安排等相关保障工作。要解决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每位特岗教师安心工作、舒心生活、潜心教学。
        84. (三)户档管理
        85. 服务期内,根据本人意愿,特岗教师户口可留在原籍,也可迁至工作学校所在地;档案关系原则上统一转至工作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教师人事档案管理部门。
        86. (四)监督管理
        87. 市教育局将加强特岗教师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于无故拖欠特岗教师工资,不能及时为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办理入编手续,不能落实公办教师同等待遇等情况,一经核实要给予通报批评。“特岗计划”实施管理不到位,招聘计划完成不好,特岗教师待遇保障和入编入岗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设岗县,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下一年度将核减或取消设岗名额。
        88. 八、保障政策
        89. (一)特岗教师享受《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17〕23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90. (二)设岗县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扎实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91. (三)对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愿意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市、县有关部门应在辖区内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期按我市规定应计算为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92. 九、其他
        93. (一)招聘工作由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市教育局将对资格审查、面试和聘后管理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发现问题将严肃追责,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94. (二)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招聘要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报考特岗教师:
        95. 1.不具备教师资格报考条件在网上报名时弄虚作假的,以及其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报名注册信息和证明材料的。
        96. 2.在特岗教师招聘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
        97. 3.签订了特岗教师聘用协议书,未履行协议的。
        98. (三)设岗县要切实加强特岗教师培训工作,强化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自身修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乡村教师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加强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
        99. (四)设岗县要深入挖掘和广泛宣传特岗教师中的优秀典型,加强对“特岗计划”在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方面发挥作用和取得成果的总结和宣传,努力营造实施“特岗计划”的良好工作氛围。对于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特岗教师以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100. (五)联系方式
        101. 报名期间咨询电话:元氏县:0311—84533620;
        102. 井陉县:0311-82022922—819;
        103. 无极县:0311—85587018。
        104. 报名期间监督投诉电话:0311—86967420,
        105. 0311—86036671。
        106. (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107. 查询网站:石家庄市教育局 http://sjzjyj.ntdywx.com

         
         
                                                                                                                                                                                石家庄市教育局   中共石家庄市委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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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0-1215:59  来源:
         石教规〔2021〕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
        《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教育局
                                       2021年10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石家庄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校外培训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和除体育运动外其他非学科类知识培训的培训机构。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卫生、师范类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除外。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是指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预先收取用于支付培训服务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资金,是指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以及获取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的统筹协调。
        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民办学校的管理层级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属地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  本市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监管银行由市教育局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
        第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不得早于下一个周期课程开始前15日收取费用。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收费专用账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额归集到本机构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的收费专用账户,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培训费用应于3日内归集至收费专用账户。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并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本机构名义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通知资金监管银行按原收费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生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培训合同条款约定,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核算扣除额度,经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确认后,由资金监管银行将剩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
        第十三条  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生合理的退费诉求。
        第十四条  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生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决途径。
        第十五条  培训资金拨付原则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校外培训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生确认同意,资金监管银行应于3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校外培训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生超过5日未确认的,资金监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完成资金拨付。
        第三章  民办学校资金监管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学费减免补助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着位置进行公示。民办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学费专用账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收取学费、获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使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学费专用账户,资金往来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交易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等利益关联方,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应将协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签订的协议,教育主管部门主要审查协议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是否合理定价、规范决策,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对有违前款情形的关联交易,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相关民办学校依法整改。
        第二十一条  建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留存和大额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每年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原则上不低于上学年学费总收入的5%,新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学费总收入的5%。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学费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2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学费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4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年学费收入1亿元以上的,单笔支出资金超过15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超过600万元的,视为大额资金异动。
        第二十二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在资金使用后5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用途、额度以及支付对象等。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与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资金风险管控。资金监管银行应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收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大额资金异动、交易流水等事项进行监测,就有关风险问题向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预警,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监管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办学资金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调查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其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对经调查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学生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专用账户外,资金监管银行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在本银行开设基本账户、结算账户等其他账户;不得侵占、挪用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提供资金监测服务而额外收取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费用;不得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和信息强制为校外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和学生提供担保、融资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应当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和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持相关终止办学审批材料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的,应当凭相关审批手续办理专用账户变更手续,并与资金监管银行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资金监管纳入年检和日常监督范围。对资金管理不规范、办学资金不足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
        第三十条  在对资金管理和监测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银行、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对获取的校外培训机构和民办学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教育主管部门、资金监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按照本办法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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