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的行为,加强对保障家庭信用档案的记录和管理,引导保障家庭诚信申报、遵规守约,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函〔2017〕14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和使用保障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
第三条 信用行为评价采用记分制,每个保障家庭的基础分值为100分。保障家庭信用记分记录在申请人名下,每个受保障家庭成员共享记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除外)。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记录,统一纳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住建局分别按职责负责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将信用行为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区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保障房中心)和市住建集团(保障房管理单位)分别按职责负责保障家庭使用保障房过程中的信用行为采集,并将信用行为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市保障房中心负责保障家庭使用保障房过程中信用行为的审核、确认。
市保障房中心负责石家庄市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管理,以及对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行为的激励、惩戒。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区住建局和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住房保障家庭出现失信行为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分:
1.违反小区管理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拒不改正的,每次扣5分。
2.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核查或进行房屋维修工作的,每次扣5分。
3.无正当理由欠缴租金,每月扣5分;连续欠缴租金达到六个月及以上的,每月加扣5分。
4.当事人在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变化后,超过30日未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的,每次扣10分;达到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每次扣15分。
5.退出所租保障房时,不按要求办理正常退房手续的,扣20分。
6.住房保障对象在资格年审、动态审核中,经查证有隐瞒虚报住房、经济等情况或提供虚假、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形骗取住房保障行为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扣20分;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扣35分;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被取消保障资格后,存在拒不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拒不退出承租保障房、拒不按市场租金标准补齐承租期间租金等行为的,均加扣35分。
7.被强制清退承租保障房的,扣35分。
8.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及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房居住,扣35分;
9.将承租的保障房转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的,扣40分。
10.擅自改变保障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未造成损失的,扣35分,造成损失,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40分;
损毁、破坏保障房或不当使用造成保障房造成重大损失的扣40分,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的,扣50分;
11.利用租住的保障房从事违法活动的,扣50分;
12.其他失信行为,参照以上相近行为扣分。
第六条 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加分:
1.对保障房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加5分。
2.作为第一举报人,举报违规使用保障房或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等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加10分。
第七条 住房保障家庭信用评价
住房保障家庭积分发生变化时,根据分数对保障家庭进行信用评价档次,从高到低分为:
(一)信用良好:信用积分在106分及以上;
(二)信用正常:信用积分在96-105分之间;
(三)轻微失信:信用积分在86-95分之间;
(四)中度失信:信用积分在66-85分之间;
(五) 重度失信:信用积分在65分及以下。
第八条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1.对信用良好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对信用良好家庭减少审核频次;
(2)对信用良好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需要退出保障房的,经申请,可在正常过渡期的基础上,再延长3个月过渡期。
2.对轻微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对轻微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主要采取批评教育方式。对于扣分为5分的失信行为,如果能在一个月内积极整改到位,可消除相应扣分,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每个住房保障家庭在一个年度内消除扣分次数不超过3次。
3.对中度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2)被取消保障资格的,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3)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4.对重度失信的住房保障家庭,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向其发送书面告知书,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及需承担的后果,并向其单位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通报其失信行为;
(2)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保障房,依法追缴其非法享受的货币补贴或租金补贴;
(3)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终身不受理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申请;
(4)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或社会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
(5)将其信用信息纳入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并列入住房保障永久失信惩戒名单。
第九条 信用积分的恢复
上述激励与惩戒措施中有时限要求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余守信和失信积分周期均为两年,从信用积分记录开始,满两年的,信用积分自动消除,但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不删除。
第十条 住房保障诚信记分的要求和应用
信用行为采集应由采集部门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记录和记分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做出记录部门进行申诉,记录部门接申诉后3日内答复受理情况。
信用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内容、记分值、记录时间、记录人、记录单位以及相关影像资料。
信用行为记录做出后,因记录有误需要撤销或变更的,由原采集部门提交证明资料报原审核部门予以撤销或更改。
信用行为积分以家庭为单位,不因申请人变更、家庭成员变化、保障方式变化、保障类型变化等情况而失效。
住房保障家庭积分发生变化时,信用行为积分达到激励或惩戒标准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保障房管理单位、市保障房中心协同做好激励和惩戒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循环化工园区、矿区及各县(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实施之日起,被强制清退的保障家庭还未缴清欠缴租金的,均要按照重度失信行为计入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