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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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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即: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1)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
        (2)申请家庭自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二、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单身申请人父母在主城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住两用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主城区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以及后迁入主城区城中村户口的居民,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5.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6.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7.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需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
        (3)特殊情况,诚信填报。
        2.居住(户籍)证明: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非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收入证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用工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的,诚信填报。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4.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1)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A级优秀青年以及烈士遗属等证明资料。
        2)城中村(社区)女性原村民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出具相关证明。
        四、资料要求
        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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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2111:21  来源: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城区(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循环化工园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主城区(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居住证,且在主城区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符合住房困难条件,即:申请家庭在主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含合同备案房产)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1)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原有住房被拆迁且置换房产的,在拆迁过渡期内,按拆迁置换前面积核定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置换房产已备案或已交付使用的,按拆迁置换后核定。
        (2)申请家庭自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4.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连续6个月在主城区缴纳养老保险。
        5.单身申请人须满18周岁。
        二、不得申请或限制申请的情况
        1.离婚未满2年的。
        2.单身申请人父母在主城区房产(包括住宅和商住两用房产)数量大于子女数的。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的。
        4.主城区城中村及城中村改造的社区男性原村民不得申请住房保障;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女性原村民,以及后迁入主城区城中村户口的居民,可不受该规定限制。
        5.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计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
        6.配租成功的家庭放弃入住或退房未满2年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7.请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无独立生活能力人员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8.作单位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必须一致,不一致的须变更一致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资料
        申请家庭需填写《石家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身份证明: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户口页。
        (2)单身申请人提供父母身份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法定抚养一方的身份证;没有明确抚养关系的,提供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信息。
        (3)特殊情况,诚信填报。
        2.居住(户籍)证明: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户口簿主页及户口页,非城区户口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居住证。
        申请人是集体户口的,无需提供户口簿主页。
        3.收入证明:提供全部家庭成员所在用工单位出具的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无收入的,诚信填报。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
        4.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列入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须提供单位证明。
        5.其他资料:
        (1)市级以上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人员、优抚对象、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5A级优秀青年以及烈士遗属等证明资料。
        2)城中村(社区)女性原村民不享受本村(社区)分房待遇的,出具相关证明。
        四、资料要求
        个人证件需核实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营业执照只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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