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
关于修订《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关于下发<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冀劳人锅(1990)257号实施以来,对推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监察、检验业务的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检验费用的不断提高,原来的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这项工作的发展。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经研究,对现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一、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要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处理。
二、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锅炉 压力容器 收费 通知
抄送:省劳动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