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
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编制,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构成,内容涵盖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一、概述
根据《石家庄市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2018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揭牌。2018年,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真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不断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全局各处室、单位,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多方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理运行的有效机制。局领导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明确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向各处室、单位收集整理公开信息,达到了内容全面、公开及时的效果,形成了横向广泛参与、纵向分级负责的信息网络。
(二)丰富公开内容,保障更新速率。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的维护管理和公开信息的编辑、审核。将政务动态信息更新数量纳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全局信息更新的监督管理,有效保证了电子政务信息更新速率和数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
我局通过农业畜牧局官网主动公开信息共计2175条,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118件,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73件,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1531条,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407条,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46条。利用农业畜牧局办公平台,发布通知、天气、预警、技术、指导等各类短信243条。通过村村通大喇叭平台利用早、中、晚对全市广大农村地区进行播报,内容包括:播报《农业科技之声》915期,《百姓生活信息》涉及法律、教育、健康、致富等信息600条。 新农村发喇叭网站发布农业技术、百姓生活信息 4000余条。新农村大喇叭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 1200条。
(一)重点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农产品价格、惠农政策及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等信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落实《河北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培育农业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出台了《石家庄市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建立石家庄农产品价格监测预警系统,实时发布农产品价格行情。在全市建立了104个价格监测预警点,通过预警点,对农产品价格进行一周一报,提供预警分析与指导决策;与全国400多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实时发布全国8大类173种农副产品价格。
(二)清理调整权责公开清单。2017年8月,我市成立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将原市农业局的职责、原市畜牧水产局的职责一并划入。2018年初,我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重新明确的工作职责,梳理制定了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等一系列清单,确保清单事项合法有效、依法有据、主体适合,实施动态管理;在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平台”,对86项权力清单、11项责任清单、43项监管事项进行了全面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一目了然。
(三)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2018年初,我局制定了本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实施方案及细则,建立并完善“一单、两库”。同时整合执法监管力量,在内部推行“三位一体”式联合随机抽查,即试行行政监管检查、执法检查、抽检检查一次联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打扰,规范检查流程,提升监管效率。对206次检查结果在局官网进行全面公开。
(四)全面施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编印全局“三项制度”手册的基础上,制定了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加强“三项制度”学习培训,使每一位执法岗位的同志都熟悉掌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时在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同时,积极指导农业执法队、动监所、植保站及时对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做出行政决定7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五)做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政务公开。今年我局共承接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48件。其中,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15件,承接办理市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33件,答复走访已于7月底前全部完成,走访率、回复率、满意率均达到了100%。同时,对全年办理的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进行了政务公开。
(六)全面公开财务预决算信息。我局分别于2018年2月、2018年9月对我局2018年度预算和2017年度决算在局官网政务公开栏进行了公开,扩大了群众的知情权。
(七)积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我局结合行业特点,特别是对有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都坚持向社会公开项目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对审核符合要求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对项目及时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完成后与财政、发改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并及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今年以来,我局共争取省以上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发展项目19个,项目资金11.87亿元,所有项目从立项批准,到最后验收,都及时在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官网进行公示。
(八)积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在局系统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工作中,我局在今年初,出台了《石家庄市农业畜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审批、采购活动组织管理、采购信息公开都提出了严格要求。今年以来,我局系统的8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资金1912万元,均按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在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示,进行公开招标,没有一项发生质疑。
(九)积极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在产业扶贫工作方面,为贯彻落实省、市扶贫工作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全面推进脱贫攻坚行动,推进产业扶贫工作有效开展,我局作为全市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的办公室单位,代市政府起草了《石家庄市2018年产业扶贫工作指导意见》并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发布。我局在农业产业扶贫方面,也制定并发布了《2018年农业产业扶贫工作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产业、特别是农业扶贫的工作措施和扶持意见,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目前,我局正在举全局之力,全力推进产业扶贫攻坚工作。
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方面,经市政府同意,于2018年4月27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发布了《石家庄市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健全了全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为全市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全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定依据。我局按照文件要求,已经在市农牧局官网公开了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值守电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相关文件,及时发布重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进展信息。8月初以来,辽宁、河南、江苏、浙江、安徽、黑龙江、吉林、内蒙古、天津、山西、北京等十多个省份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这是非洲猪瘟首次传入我国,疫情发生后,对我省形成南北夹击之势,疫情形势严峻。我市高度重视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市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全面开展。通过排查养殖场(户)、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冷库、生猪交易市场,在全市高速及毗邻省界的各级公路路口设立75个公路检查站(点)等有力、有效的科学防控措施,对非洲猪瘟进行全面封堵、防控。在信息报送方面,通过以石家庄市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名义编制《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信息专刊》,及时报送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到目前,我市、我省没有非洲猪瘟疫情发生。通过组织全市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抗体监测、消毒灭源等综合防控措施,基本实现了“力争不发生,确保不蔓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目标。
在应对自然灾害信息方面,我局积极加强与国土、气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农村大喇叭等方式,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防范通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出灾害紧急处理方案,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派出小分队深入灾区,指导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及时发放农业救灾款和救灾物资并通过报纸发布公告和现场张贴等形式进行公告。
三、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8年,我局没有接到群众依申请公开信息要求,未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8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8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还存在以下不足:政务公开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改进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公开质量。一是理顺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二是对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重大信息、决策应及时公开,同时有区别地抓好对内与对外公开,提高公开针对性。
(二)加大公开力度及时效,切实丰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特例”的总原则,除了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外,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完整性、全面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