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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3-30    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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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市国资委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石家庄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市国资委政务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国资委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石家庄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ntdywx.com)和石家庄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http://www.ntdywx.com)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市国资委办公室、市档案馆等政务信息公共查阅点;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报刊、广播、电视和便民资料等其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石家庄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石家庄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ntdywx.com)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国资委政务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同时电话告知受理机构,以方便及时接收。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委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委受理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
        受理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86689205 邮政编码:050011
        电子邮箱地址:gzwxxzx@126.com
        3、答复
        本委受理申请后,明确承办部门(处室),由承办部门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委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委通过制定收件单、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等示范文书处理依申请公开国资委政务信息,工作流程请参见《石家庄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流程图》(见附2)。
        4、收费标准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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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30    来源: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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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政务信息,进一步提高市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市国资委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的具体内容详见《石家庄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市国资委政务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国资委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1、石家庄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ntdywx.com)和石家庄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石家庄”(http://www.ntdywx.com)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市国资委办公室、市档案馆等政务信息公共查阅点;
        3、召开新闻发布会;
        4、报刊、广播、电视和便民资料等其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石家庄市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石家庄市国资委门户网站(http://gzw.ntdywx.com)上下载电子版。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国资委政务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或证明文件,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同时电话告知受理机构,以方便及时接收。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本委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2、受理
        本委受理国资委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1号楼。
        受理时间: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86689205 邮政编码:050011
        电子邮箱地址:gzwxxzx@126.com
        3、答复
        本委受理申请后,明确承办部门(处室),由承办部门予以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本委按下列情形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予以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委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
        (5)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务信息,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本委通过制定收件单、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单等示范文书处理依申请公开国资委政务信息,工作流程请参见《石家庄市国资委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流程图》(见附2)。
        4、收费标准
        本委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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