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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时间:2021-06-15 10:00 【字体: 打印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范围
        我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2、领导分工
        3、内设处室
        4、规范性文件
        5.财务预算、决算
        6.扶贫资金分配情况
        二、主动公开形式
        我单位通过石家庄市政务公开平台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三、主动公开时限
        我单位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不予公开内容
        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首先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及涉及扶贫领域不宜公开的信息。
        (三)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