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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民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
        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
        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民〔2020〕8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
        《河北省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逐级压实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9日
        河北省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关于“改善农村失能老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服务”工作要求,助力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构建稳定脱贫和防止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现就加强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力量参与,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可持续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整合资源力量,完善服务供给,采取家庭照护、邻里照护、集中照护和社会服务等方式,为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提供稳定可持续的照护服务。2020年底前,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改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提升。
        二、服务对象
        (一)对象范围
        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未脱贫人口和已脱贫仍享受扶贫政策人口)中,经过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被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失能)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失能)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认定,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规定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失能、半失能等级;其他人员参照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失能(重度失能)、半失能(中度失能)等级。
        (三)排查摸底
        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负责,依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数据,全面排查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劳动能力人口,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失能半失能人员数量,逐户逐人掌握其家庭结构、健康状况、照护现状和照护意愿等信息,分类建立详细数据台账,切实做到服务对象不落一人、基本信息掌握精准。
        三、服务方式
        县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扶贫、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个人意愿,分类落实照护服务。
        (一)家庭照护。具备家庭照护条件的人员,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由具备照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落实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照护服务。
        (二)邻里照护。不具备家庭照护条件的人员,在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就近就便选择有照护能力的亲属或邻里作为照护人,协商签订照护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按协议规定落实照护服务。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在县级民政部门指导下,由乡镇(街道)与其本人或监护人、照护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护协议,落实照护服务。
        (三)集中照护。有入住机构意愿的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就近安排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由政府保障实行集中供养;其他人员根据个人支付能力,选择入住养老机构、乡镇卫生院或具备托养功能的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实行集中照护。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闲置床位,为服务对象中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无事实能力的人员,提供低收费托养服务。市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支持引导各类照护服务机构,设置照护型床位,配备医疗、康复设备,提升集中照护能力,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四)社会服务。有社会化服务需求的人员,组织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工组织等,向农村地区拓展服务,提供居家照料、日间短托等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卫生室、使利店、小型餐馆等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站点,明确专人负责或统筹使用公益岗位,提供日间照料等力所能及的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抓好照护技能培训。统筹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组织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人、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提供照护服务的人员,分批分级开展照护技能培训,提升基础护理能力,并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择优选择养老机构和专业培训机构,采取灵活方式进村入户,开展日常护理技能培训。到2022年,每年培训养老护理人员不少于4万人次,满足照护服务需求。(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抓好医疗服务保障。拓展乡镇卫生院、农村卫生室服务范围,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为分散居住的人员提供定期探访、送医送药、健康管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财力实际,对签约服务费中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定补贴。指导各类照护服务机构,通过内部建设医疗机构(医务室)、委托周边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或开展签约合作等方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满足入住人员医疗服务需求。推广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试点经验,推进居住场所无障碍改造,为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生活提供便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各市、县政府)
        (三)抓好保障政策落实。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和有关政策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护费用,依规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正常运维经费。全面落实农村低保、临时救助等救助帮扶政策,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依规及时足额发放救助帮扶资金。全面落实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残疾人两项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贴制度,做到按时发放、足额发放、不落一人。(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
        (四)抓好信息服务联通。强化精准扶贫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抓好数据监测和日常走访,做好数据动态更新。推进市县“互联网+”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将辖区内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照护人和照护服务组织、照护服务点等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做到信息联通顺畅、供需对接精准、应急救援响应及时。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照护服务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服务对象诉求,防范意外风险。(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医疗保障局、省残联,各市、县政府)
        (五)抓好服务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照护服务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满意度调查和社会评价制度,指导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结合相关工作,加强服务监督评价,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满意度较低、社会评价较差的照护人和照护服务组织,督促其做好改进规范工作,提升照护服务质量;情节严重的,及时调整更换,依法依规惩处,严防发生弃养、虐待、伤害等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县级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结合脱贫攻坚整体部署和当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发挥牵头协调和统筹指导作用,做好对象认定、服务落实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扶贫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并对照护服务、帮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筹集、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残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服务、技能培训、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工作。
        (二)扎实推动实施。各地对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明确重点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落实标准,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9月底前,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贫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信息台账;12月底前,对纳入台账的人员,逐一明确照护方式、照护人或照护服务,组织,推动照护服务有效落实。健全保障政策落实、服务质量监管、新增人员监测等工作制度,确保照护服务稳定可持续。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积极主动、工作成效明显的,在安排财政补助及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遴选相关试点项目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确保责任落实、工作到位、措施精准、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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