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对应国务院取消下放和
市级自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对应国务院部门取消下放的21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市对应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项、承接下放事项1项;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调整1项行政许可为“市县同权”事项,为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衔接落实。对国家、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进行审批;对国家、省公布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承接落实,确保审批工作的无缝衔接;对调整为“市县同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市、县行政审批局要坚持“谁受理、谁审查、谁发证”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综合受理、现场勘验和审批发证。
二、优化事项审批流程。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54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抓紧在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调整行业系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完善承接事项实施清单,编制办事指南,压缩办理时限,规范审批行为,并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和办事指南。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建立健全审批与监管衔接畅通、信息互享的工作机制,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