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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20〕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
        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城建收费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城建收费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基本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
        城建收费是国家、省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内容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三项收费(以下简称城建收费)。
        二、城建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石家庄市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统称配套费)执行标准为住宅178元/平方米,非住宅158元/平方米。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按省发改、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工程图纸计收,若无工程图纸,按现场勘验计收。执行标准为5元/立方米。
        三、减免审批程序及政策
        (一)减免程序
        1.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各收费窗口核算城建收费。
        2.符合城建收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审批、城管部门负责核定其应减免的金额,在《石家庄市基建审批综合收费计征表》注明,并作为市财政局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的依据。
        3.建设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须经项目所在区政府审核后,再报送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出项目城建收费减免意见,填写《城建收费减免审批书》,报送主管城建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5.为防止多头申请、多头审批减免城建收费,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收费窗口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城镇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市财政局承办减免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自行减免。
        (二)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界定建设项目免征、减征城建收费政策。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2)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校舍建设项目。
        2.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2)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3)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4)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且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
        (5)被动式、装配式建筑奖励的不计入容积率面积;
        (6)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
        (7)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8)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9)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3.以下建设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和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征建设项目。
        4.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减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征50%。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卫健委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2)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相关职能部门重新认定其性质,及时补缴配套费。
        6.驻石部队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建收费征缴程序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有关城建收费,对未按规定缴费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予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部门不予审批城市生活垃圾(渣土)准运手续。
        (一)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单位,到设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的收费窗口分别核算各项城建收费。核算依据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注的建筑面积。
        (二)建设单位缴清城建收费后,市财政局开具完费证明,即可办理施工手续。
        (三)超出规划条件给定的容积率、擅自变更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补交城建收费,未补交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后期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财政、审批、城管等部门是城建收费的执收部门,要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依法履行管理职责,部门间建立联动机制,互相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财政、审计、审批、城管等部门是城建收费的监督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城建收费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项目用地、规划、施工、房产登记等各审批环节的审核。对违规审批、办证、造成城建收费流失的部门及人员,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应分别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情况反馈到财政部门,配合财政统计缴费情况。
        六、其他
        (一)市内四区解遗(专项整治)项目执行标准为住宅128元/平方米,非住宅108元/平方米,征缴及减免程序按解遗(专项整治)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如相关城建收费文件到期,涉及减免政策自行废止,如出台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政策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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