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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27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4+4”产业发展战略,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

        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持续扩大。2019年至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2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8万人次以上。

        职业技能培训质效明显提升。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重点实施四大工程共十四项重点行动。

        (一)突出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1、针对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下同)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职业培训补贴。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照培训成本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中级工4000元、高级工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实施技师培训项目,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5000元的培训补贴。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2、针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将创业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最高不超过1500元。“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最高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最低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民教育培训三年提质增效行动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工作。

        3、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扶贫。采取“岗位+技能+贫困劳动力”模式,开展适合市场需求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二)调动培训主体积极性,扩大培训供给能力

        4、发挥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鼓励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级地方工会组织合作,利用产业园、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场所设施,开展订单式、定向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根据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人数,给予院校每人5000元补贴。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方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鼓励企业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认真落实技术工人待遇,在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方面向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技术工人倾斜,激发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石家庄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要主动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任务,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和管理数据库。

        5、发挥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基础作用。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30%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6、发挥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重要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7、创新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要求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围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8、提升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各地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三)完善补贴政策,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激励作用

        9、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与一次性吸纳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10、支持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省级确定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按规定确定职业培训的具体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超过60%的培训补贴资金。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1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取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培训与补贴性培训有序衔接。县(市、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12、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建立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把好资金使用各环节,每季度要向社会公开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规范安全和使用效益。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推动信息共享,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人员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深化培训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培训与评价双提升

        13、提高培训管理服务质量。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要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采取公开招投标或专家评审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项目目录、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

        14、推进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从事准入类职业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三、实施阶段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分为5个阶段。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责任部门要积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方式,深入企业、乡镇、社区、广泛宣传培训政策、用足用好惠民政策,积极参与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上来。

        (二)确定培训机构。各责任部门按规定确定或调整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调动各类培训主体积极性,引导其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中来。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调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实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做好招生工作,并按照教学计划开展培训。注重培训质量,严格鉴定环节,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及题库建设,确保职业技能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指导。各责任部门根据分工加强督导指导并贯穿培训全过程。每期职业培训开班前,培训机构要提交培训方案、开班申请、学员名册、保障措施等。培训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培训结束后,各类培训主体要及时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考核。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各责任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坚决杜绝套取、骗取补贴资金问题。

        (五)组织绩效评价。各县(市、区)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开展进行绩效评价,并对本地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成效进行评估验收,重点是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培训安排、学习情况、管理工作、就业创业、资金拨付使用等环节,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一)明确职责及分工。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健全推进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职责及分工见附件。

        (二)加强统筹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统筹抓好工作开展。要制定本区域具体贯彻落实措施,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层层分解、压实责任,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挂图作战,加强调度、过程跟踪,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形成市级统筹、部门参与、县(市、区)实施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宣传力度,提升政策知晓度。要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和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大力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技能成才的良好环境。

        附件: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在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健全推进工作协调机制。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人社局局长王德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辉斌、市教育局副局长李立水、市财政局副调研员霍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调研员金莹等同志担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其中:

        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任务分解、统计汇总、组织技工院校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任务;出台《石家庄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办法》《石家庄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机构全程监管方案》两个配套文件;就业服务部门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实名制台账信息。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职业资格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及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监管。

        教育部门负责动员职业院校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积极承担培训任务;

        国资监管部门要按职责范围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

        妇联负责企业女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女性群体培训及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残联负责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及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及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按照分工积极组织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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