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
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我市消防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风险高、牺牲奉献大和全天候执勤备战等职业特点,现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职业荣誉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工作,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建立具有消防救援特点的表彰奖励制度。重大节日期间,地方党委和政府继续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二、社会优待保障措施
(一)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家属户口随迁、落户参照改制前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执行,允许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已成立的集体户落户,允许调动人员户口随迁。入职3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同等政策优待。
(二)消防救援人员在家属随调方面保持原有优待政策,优先为其家属安排工作。
(三)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以及参加中考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中办发〔2018〕50号)和国家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以及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警备区政治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优待办法〉的通知》享受有关照顾政策,保持改制前优待政策平移。
(四)在机场、车站、医院、银行等单位对外办事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字样标识,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确保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凭有效工作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
(五)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地铁、公交等),参观游览博物馆、展览馆和旅游景区、景点,凭有效工作证件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三、生活待遇保障措施
(一)经济待遇。自2019年起,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精神文明单位评比以及平安建设考核范畴,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对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绩效考评。涉及相关奖项及各类补贴按有关消防救援政策规定落实,财政分级保障。
(二)伤亡抚恤待遇。行政编制消防救援人员在参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过程中或因公发生伤亡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伤残、牺牲评定工作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
(三)住房待遇。为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提供住房保障,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四、财政预算保障措施
消防救援队伍经费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预算保障政策落实,财政分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