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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9〕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委员单位名单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切实发挥好民委委员单位作用,全面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市民委委员单位相关职责进一步明确。

        一、市民委委员单位名单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民委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促进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在拟定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实际,深入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加快发展。

        (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工作情况和动态,协调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全市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协助开展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研究和编制民族地方中长期发展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并给予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地方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方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生态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市教育局: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教育的政策措施建议;协调对民族地方教育援助;统筹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促进民族地方城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四)市科学技术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实施,加快民族地方科技进步;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科技发展的政策;加大对民族地方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在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在民族地方的配置,推动开展区域间科技合作;在实用技术的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重点倾斜。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拟定推进民族地方工业发展以及“两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民族地方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和支持民族地方特色工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以及“两化融合”的发展;协调解决民族地方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六)市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协调处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涉及民族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变更工作中有关特殊问题。

        (七)市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区建设,以及区划地名、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特殊问题;协助推进社区民族工作。

        (八)市司法局:加强民族工作法治建设的指导,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民族地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搞好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九)市财政局:拟定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及有关建议;完善对民族地方的相关转移支付制度,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政策。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指导民族地方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在就业、劳动力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方。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民族地方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政策;指导民族地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协调解决民族地方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和指导编制民族地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指导民族地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管理民族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对民族地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民族地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民族地方重大环境问题,推进民族地方生态文明建设。

        (十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范民族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民族地方小城镇和特色村镇建设。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支持民族地方交通事业发展;对民族地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和帮助。

        (十五)市水利局:指导民族地方编制水利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和支持民族地方水资源利用和节约保护项目;加大对民族地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对民族地方河流综合治理、饮水安全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研究拟定民族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指导民族地方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对民族地方加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型农民、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特色农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开拓农产品市场、建设美丽乡村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七)市林业局:指导民族地方搞好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对民族地方林业发展给予重点倾斜。

        (十八)市商务局:协调解决民族地方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加快民族地方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推动民族地方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支持民族地方出口企业依托优势特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十九)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旅游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文化事业、旅游业发展,解决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旅游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共同做好参加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及全市少数民族文艺调演有关工作;支持民族地方做好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旅游市场宣传等工作;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制定广播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特殊情况;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含有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影视剧。

        (二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方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指导民族地方加强地方病、传染病及慢性病等的防治工作;协调组织城市医疗机构支援民族地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指导民族地方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十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导民族地方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支持民族地方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

        (二十二)市应急管理局:指导民族地方编制应急预案和规划,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推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指导民族地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民族地方火灾、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防治;指导民族地方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管企业充分发挥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产业帮扶、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方式,支持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指导监管企业认真贯彻落实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支持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促进民族地方加快发展。

        (二十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的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做好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五)市体育局:加快民族地方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扶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与发展,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共同做好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及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有关工作。

        (二十六)市统计局:依法协助做好民族统计工作;协调基层统计部门提供民族地方等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

        (二十七)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扶贫开发力度,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给予照顾。

        (二十八)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地方有关金融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推进民族地方企业境内外上市,在新三板和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协调解决民族地方资本市场规范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协调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民族地方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

        (二十九)市医疗保障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三十)市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扶持民族地方各类企业和民贸民品企业壮大发展;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十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协同做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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