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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9〕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通信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云服务平台(含各类数据库系统)、机关信息化应用、智慧应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安全保障等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核、建设及验收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统一部署;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新建、续建、升级等市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市有关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并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标准规范”的总体要求,原则上应利用市政务云平台,接入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避免自成体系,重复建设。通过建立信息化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五条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智慧城市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全市信息化项目,协调解决推进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智慧办),设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评审、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项目库管理、提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 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本部门项目规划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为其他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交换和共享服务。

        第三章 建设原则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我市智慧城市顶层规划设计,遵循统一部署,统筹推进原则,由智慧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特点采用不同建设方式。对于覆盖市县两级和多个部门的跨部门、跨层级专项业务应用,在充分考虑县(市、区)和相关部门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各县(市、区)、其他关联部门不再重复建设。对于涉及市级多个部门协同的专项业务应用,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对于确需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由业务部门组织建设。

        第八条 市级部门统一建设的垂直应用平台,根据共享要求和实际需要,向各县(市、区)开放平台接口及数据。由行业牵头部门统一建设的多部门协同业务系统,按业务需要向各个部门开放应用,形成完整、不间断的业务处理链条。单个部门单独建设的业务应用,要加强一体化设计和流程优化,与本部门内现有业务系统充分整合,避免部门内多个系统独立运行。各应用系统要充分利用全市统一支撑体系,除特殊情况,一般在市级政务云平台上进行建设和完善。

        第九条 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由市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网络、机房和基础应用平台,各县(市、区)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需市智慧办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条 重大项目应引入项目监理机制,监理费用纳入项目建设预算。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市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市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三年滚动管理(项目库每年调整一次,始终保持三年项目计划)。

        申报库管理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储备库管理已通过论证评审,拟在后两年度逐步安排的项目。立项库管理已批准立项的信息化项目。

        第十二条 入库项目的基本要求:项目方案目标明确,内容完整,任务清晰,设计合理,采用技术符合发展趋势;项目符合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发展目标和市智慧城市规划及阶段重点任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符合自身业务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信息共享、安全防护;实施计划和资金测算合理。

        第十三条 每年定期征集信息化建设项目。组织对部门申报的信息化项目进行审核,更新项目库。

        三年内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已入库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具备建设条件,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要及时补充。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确定

        第十四条 各市直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应用实际,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谋划、审核、汇总、申报信息化建设项目。

        信息化项目申报内容包括计划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领导批示、上级文件要求、目标需求、分年度实施计划、总投资额、年度投资额等)和项目建设方案。

        第十五条 每年10月底前,市智慧办从信息化项目库中提取下年度需要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依据专家论证结果,提出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安排计划,报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列入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依据审批通过的项目方案和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已批准建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变更建设内容、增加项目投资预算。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须按程序报市智慧办审核,经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报市智慧办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况,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市智慧办报告。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成立联合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验收。

        需国家、省相关部门验收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按上级要求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遵循“整体立项、整体验收”原则,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后方可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应当以项目批复、建设方案、采购文件和合同等文件为依据。跨年度分期建设项目按照对应的项目合同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家庄市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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