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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9〕1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汇聚科技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助力“4+4”现代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市科技发展战略部署,把孵化载体建设作为推进科技创新、构建“4+4”现代产业格局、提升双创双服能力的重要抓手,着力建设一批孵化能力突出、服务设施完备的孵化载体,为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目标

        至2023年,全市建成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高质量孵化载体总量30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载体50家,省级孵化载体150家。

        三、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一)认定条件

        1、运营主体应为在本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依托上述组织成立的相对独立的机构。实际运营6个月以上,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2、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可提供相对较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活动场地、网络宽带、办公设施、产品展示等。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场地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3、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求。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4、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与投资基金等相关投资机构建有合作关系,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5、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技术咨询、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各类创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每年开展的各类创业服务活动不少于5场次。

        6、入驻的早期项目研究开发团队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10个。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创业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入驻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2家。

        (二)评价管理与考核奖励

        1、经认定的众创空间须参加科技部组织的年度火炬统计。认定时间满一年的众创空间须参加绩效评价。

        2、市科技局对众创空间实施动态管理。2019年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15万元的认定奖励,2019年之后新认定的众创空间不再给予认定奖励。原则上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性后补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3、2018年度的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按照优秀20万元、良好10万元给予奖励。2019年以后绩效评价良好等次以上众创空间,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凭证复印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每年最高给予每家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4、众创空间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原则上应在30日内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一)孵化器认定条件

        1、运营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一年以上。

        2、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占70%以上。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5年。场地产权清晰,合法有效。

        3、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

        4、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和专业服务平台,75%以上的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方向一致。

        5、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投融资、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孵化器与各类投资和担保机构等建立有合作关系。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已注册的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售阶段。

        2、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年,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5年。

        4、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5、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三)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获得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5、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四)评价管理和考核奖励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的市级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后补助奖励经费主要用途是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

        2经认定的孵化器须参加科技部组织的年度火炬统计,认定时间满一年的孵化器须参加绩效评价。

        3市科技局对孵化器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并按照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性补助。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绩效评价合格等次以上孵化器,依据其当年用于场地租赁和维修改造、服务平台建设、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宽带接入、创业培训等方面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企业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凭证复印件。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孵化器,每年最高给予每家40万元、2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4孵化器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将变更情况按照认定程序逐级上报,办理变更手续。

        五、市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认定和管理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快速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服务模式创新充分满足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新型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

        (一)加速器认定条件

        1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正常运营时间二年以上。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我市“4+4”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

        2拥有自有产权的场地面积在5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入驻高成长科技企业数量20家以上。

        3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在加速器内与其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5家以上,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4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加速器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70%。具有专业的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退出机制等。

        5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二)加速器入驻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4+4”现代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强、市场前景好。

        2在石家庄市未受让土地。

        3从孵化器毕业或从外地引进的优势企业,并在加速器内注册、缴税。

        4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产值和税收平均增幅15%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加速器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市级加速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奖励。

        六、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申报认定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提交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评审公示。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研究确定拟认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

        (四)审核认定。经市科技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众创空间、孵化器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文件,加速器由市政府下达认定文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技局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科技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和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落实加快各类孵化载体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和任务,大力推进各类孵化载体建设。

        (二)强化绩效考核。将科技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水平作为重要指标,加强对市级科技孵化载体的绩效评价,提高其运行质量和效益。

        (三)加大财税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和杠杆放大作用,对科技孵化载体奖励性后补助根据需要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积极落实《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进一步发展。

        八、附则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自愿申请认定。

        (二)对无故不参加火炬统计、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当年年度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对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并建议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科技部备案的建议科技部取消其备案。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年度绩效评价的,经市科技局查实后,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责令其退回财政所拨资金,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运营主体和法人代表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扶持政策,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执行本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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