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家庄市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
责任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最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履责意识,夯实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扎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履职意识,并对照清单,及时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完善监管机构,加强工作衔接,真正把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注重责任分解,实施清单管理。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结合安全工作实际,将各项安全监管责任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各县(市、区)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编制本辖区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
三、狠抓督导考核,强化落实责任。市安委办要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执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巡查考核内容,对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部门,以约谈、通报或下发督办函、整改令等形式,及时督促落实;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依规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及“三定方案”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市安委办,市安委办汇总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本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石政函〔2018〕16号)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在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布。
附件:石家庄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审批)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