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
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
2019年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屇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屇八次全会决策部署,对标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着力抓好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为全面建设美丽石家庄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根据成熟程度和轻重缓急安排以下立法项目:
一、市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3件
1、《石家庄市城市治理综合执法条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
2、《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市水利局起草)
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修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
二、需要年内修订的市政府规章1件
《石家庄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市住建局起草)
三、调研项目3件
《石家庄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市商务局起草)
《石家庄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石家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市住建局起草)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成立法规、规章起草小组,明确主管领导、起草人员、完成时限,落实立法经费。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对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加强组织协调,妥善处理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切实保证立法项目按时完成。
二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阶段,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事关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立法项目要依法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听证会、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办法,拓宽听取意见渠道,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广泛性、有效性、针对性。严格依法立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立法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三是坚持立、改、废并举。各单位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等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做好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