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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9〕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56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河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冀政字〔20185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建机制、全覆盖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制度衔接、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坚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应救尽救,加快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服务体系,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着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及条件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主要为符合救助条件的0-6岁肢体、听力、视力、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部分救助项目扩展到17岁。

        (二)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石家庄市户籍(居住证)。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指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下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3诊断明确且有康复训练需求,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具有康复潜力、身体状况稳定,残疾儿童监护人能够按照相关要求配合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4在所申请的康复救助年度11日,符合各类救助项目的年龄要求。

        三、救助内容及标准

        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要,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手术、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的康复服务。原则上残疾儿童最长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康复救助,年度康复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助标准和年限,扩大救助范围。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的救助内容、标准如下:

        (一)肢体残疾儿童。为0-16岁符合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7200元,其中手术费用补助10000元,术后康复训练费补助6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为0-6岁脑瘫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13200元,其中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1200元。

        (二)听力残疾儿童。为1-17岁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提供人工耳蜗产品1套;按平均每人12000元补助手术费;按平均每人14000元补助术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为0-6岁首次配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5600元,其中购置双耳助听器补助2400元,助听器验配补助1200元,配戴后一学年的康复训练费补助12000元。为0-6岁已配戴助听器或植入人工耳蜗的听力残疾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

        (三)视力残疾儿童。为0-6岁符合配戴助视器条件的低视力残疾儿童,平均每人补助1200元。其中助视器适配补助1000元,视功能训练补助200元。

        (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为0-6岁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每人年补助康复训练费12000元。

        其他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补助标准参照《河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6年版)》实施。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

        每年61日至831日,为下一年度救助申请审核时间。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

        (二)审核

        各县级残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一次办好”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各县级残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认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县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规定。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代理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参照《河北省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及认定办法(试行)》,由同级残联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实施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定点康复机构接收残疾儿童时应核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表和残疾儿童身份信息,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接收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县级残联,按照服务协议和相关服务规范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监护人(代理人)选择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须经当地县级残联同意。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原则上由县级组织实施,县级不具备康复服务能力的由市级组织实施。

        (四)结算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确认,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异地定点康复机构和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市级组织的残疾儿童救助项目,由同级财政进行经费结算。

        (五)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康复项目评估机制,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救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经费保障

        根据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并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多渠道资金筹集形式。中央、省及市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及经济困难地区倾斜。

        康复救助资金用于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产生的直接费用,不包括食宿、交通等非康复费用。康复救助资金可以统筹使用,结余救助资金,可用于延长救助时间和扩大同类别残疾儿童的救助范围。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所做康复项目应依据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先行报销,不足部分由救助资金予以资助。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扶贫、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分工协作,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要加强对家长学校的培训,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可探索“机构+家庭”或“机构+社区+家庭”康复救助模式。加强康复人才培养,不断提升康复从业人员能力素质。

        (三)加强综合监管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商残联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解读和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市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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