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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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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零结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3号)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5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2016版的基础上,将五年来调整的医保政策全部纳入实施办法,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将参保覆盖范围、待遇支付标准和附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在参保覆盖范围方面,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外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参保范围;二是增加了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内容;三是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在待遇支付方面,一是将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由200元降为100元;二是增加了在医联(共)体内,向上转诊的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向下转诊的住院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的相关内容;三是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提高,自然分娩的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的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750元;四是提高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待遇,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由3000元调整为2000元,支付比例由45%调整为50%。
        附件部分,按照2021年8月10日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取消《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了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切实减轻了群众的就医负担,增强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发布时间:2022-01-0617:00  来源: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零结果的通知》(石政办函〔2021〕43号)文件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政发〔2016〕59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修订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2016版的基础上,将五年来调整的医保政策全部纳入实施办法,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将参保覆盖范围、待遇支付标准和附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在参保覆盖范围方面,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港澳台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外籍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纳入参保范围;二是增加了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的相关内容;三是将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在待遇支付方面,一是将参保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除外)门诊统筹起付线由200元降为100元;二是增加了在医联(共)体内,向上转诊的患者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向下转诊的住院患者不再另设基层住院起付线的相关内容;三是将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提高,自然分娩的限额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剖宫产的限额由1000元提高到1750元;四是提高参保居民异地就医待遇,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起付线由3000元调整为2000元,支付比例由45%调整为50%。
        附件部分,按照2021年8月10日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取消《石家庄市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试行办法》,将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三、出台意义
        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升了参保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切实减轻了群众的就医负担,增强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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