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19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国办发〔2019〕49号),2020年7月省政府印发《河北省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冀政办发〔2020〕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对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情况全面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围绕《市级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方案》(〔2019〕-51),制定了《石家庄市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市级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市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二)明确管理职责。一是市财政局作为出资人,应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市属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二是市国资委和市发改委作为受托人,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受托管理权限管理市级国有金融资本。
(三)重大事项管理。市财政局和受托人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履职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由其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四)管理者选择与考核。市财政局和受托人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