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的根本保障,是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三深化、三提升”要求在全市开展机关效能革命的意见》(石发〔2019〕1号)文件精神,我市组织实施了“政务数据归集与应用”项目,并积极推进政务数据归集“百日会战”攻坚行动,到目前已归集政务数据42大类总量超35亿条,初步建设完成建成了电子证照库、办事材料库、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信用信息库等城市基础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数据互通。
同时,我市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方面也存在着各业务系统相对孤立、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以及政务数据资源涉及单位边界不清、职责不明、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亟需通过相关政策法规,建立数据资源共享约束机制,界定各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过程中的责任、权利、义务,并以此为依据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开放共享。
为此,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贵阳、西安等城市的经验,研究出台了《石家庄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目标和任务
1.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数据共享开放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
2.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原则和程序;
3.明确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的要求;
4.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分级、分类的要求;
5.明确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的要求。
三、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分六章27条,分别为总则、权属与权益、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数据采集共享与使用、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和附则。
1.总则。提出了《管理规定》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组织机构、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和使用原则。
2.权属与权益。提出了政务数据资源的管理权属和使用权益。
3.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提出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要求、更新机制和监督考核规定。
4.政务数据采集与共享。提出了政务数据采集要求和管理机制,共享与使用范围、要求、程序。
5.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提出了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监督管理处理意见。
6.附则。提出了《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实施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