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
细则(新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新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森林防火工作实施细则(新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以及《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城市市区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0.3‰;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长、乡长、村长、林场场长“五长”负责制。市与县、县与乡、乡与村、村与户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预案。严格落实市领导包县,县领导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护林员包山头等岗位责任和区域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重点火险县的森林防火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其中3月1日至5月15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森林防火期内,山场及山场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电焊、电气焊、切割机作业、爆破作业;
(六)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七条 森林防火宣传。每年3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各级防火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宣传《森林法》、《刑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山区县(区)在本辖区重要地段应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应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景区门票上应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对本辖区每户家庭每人发放一张“明白纸”;对山区野外矿点、施工点、外来打工人员普遍进行冬、春季两次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对智障、精神病患者、情绪不稳定、上山放牧等人员,逐一排查登记,明确监管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实行严格监控;对全县护林员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2次以上业务培训或演练。
各山区县(区)和重点乡(镇)至少要装备1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森林防火期期间,每天深入村镇巡回宣传森林防火知识。所有村庄每天至少两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每村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
各大、中、小学校负有对在校学生森林防火教育的责任,每学期至少安排一个课时开展森林防火知识教育。
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设立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森林防火检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行动。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乡(镇、国有林区、风景旅游区)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县(区)负责本辖区的隐患消除督导;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档。检查督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第十条 建立工作档案,形成“五个盒子”。市、县、乡三级要将防火部署、责任落实、宣传教育、火源管控、督导检查等五个方面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工作档案,采取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形式进行保存记录,分类整理归档形成“五个盒子”。
第三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一条 设立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三)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制订森林防火措施,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负责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工作问题,协助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市和县(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县、包片(乡镇)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对所分包县(区)和乡(镇)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
第十二条 防火期内,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火情零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5名,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4名。
第十四条 石家庄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不少于100名队员;山区县(区)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平山县、井陉县、赞皇县、灵寿县各建立15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鹿泉区、元氏县各建立10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行唐县、井陉矿区各建立70人以上的专业森林消防队;防火重点乡(镇)各建立15人以上的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市、县专业森林消防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扑火器材,按照消防队员人数配足运兵车辆。
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要以“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在发现火情后迅速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把小火当大火打,确保有火不成灾。
市、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专业队营房、训练场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落实森林消防队员的“四险”。
第十五条 建立乡级巡逻队。每个山区乡(镇)在防火期间要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每支巡逻队5人以上。巡逻队主要担负本辖区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山区县(区)和乡(镇)、村和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按照每名专职护林员管护林地1000亩的标准,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监督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报告火情;
(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山场托管制。即将山场交给与山场相连农田的农民管理,签订托管合同。通过实施托管制,建立托管农民与护林员、包片干部责任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十九条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卫星监测林火热点、航空观测火点或者其他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需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上报:
(一)受害森林面积一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者当日未灭的森林火灾;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飞播林发生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五)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六)行政区域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七)与邻省周边乡(镇)、村发生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市协调支援的森林火灾。
第二十一条发生森林火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扑救,并立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规定启动森林火灾处置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指挥长,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决策。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动和指挥。
扑救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有关专家对火场态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制定现场扑火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随时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和调动扑火队伍,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尽快扑灭火灾;
(三)及时报告火灾扑救情况,保障火灾现场与同级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信息畅通;
(四)及时调动扑火救灾人力、物资,合理调配资源,保障扑火需要;
(五)做好火灾现场后勤保障、紧急医学救援和现场报道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以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辅,以群众森林消防队伍为补充。
第二十四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紧急措施。
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车辆,在确保安全情况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车辆迅速通行。
第二十五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按规定程序将火场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责任单位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一般不少于24小时。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物资储备库建设。市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应储备300人以上物资装备。
县级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应储备风力灭火机80台以上,油锯20台以上及200人以上装备。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火重点乡(镇)以及森林经营单位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应储备50人以上物资装备。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头盔、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机、高压细水雾灭火器、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三号工具、组合工具、水桶、铁锹、对讲机、照明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指挥系统建设。市和县(区)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一)市级指挥中心建设
1、配置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林火监测系统。直接接收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并及时通知有关县(区)对异常热点进行核查。
3、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4、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多媒体信息展示系统。
5、地理信息系统。配置1∶10或1∶25万矢量地形图、ETM卫星影像。
6、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MIS)。
(二)县级指挥中心建设
1、配置1∶5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2、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3、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
第二十八条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市、县两级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建设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重点林区监测范围全覆盖。
建设基本标准:
巡航周期——全监控区域巡航周期不大于30分钟;
火情识别率——漏报率不大于1‰。万公顷日误报次数不大于3;
定位精度——定位误差不大于100米;
可见光和红外——系统应具有可见光烟火自动识别能力。系统应具有红外烟火自动识别能力;
前端监控设备防护安全——整体防护等级不小于IP66。镜头、摄像机保护仓防护等级不小于IP67。
第二十九条望火楼建设。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了望覆盖率100%,两个望火楼之间距离小于30公里。一般林区,了望覆盖率85%,两个望火楼之间距离小于40公里。
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公顷或不足5000公顷而实际需要的,均应设立望火楼。望火楼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一般不小于两层。
望火楼应配备设施设备:望远镜、有线或无线电话、避雷装置、生活用品等。
望火楼应配备人员:2-3名了望员。
第三十条 防火检查站建设。防火期内,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在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防火检查站。
临时防火检查站的设置标准:必须配备通讯设备,以保持与当地政府和防火办联系;有横跨道路架设活动栏杆,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有醒目的森林防火检查标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提醒防火,每个临时防火检查站护林员不少于2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对在扑救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当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表彰:
(一)县(区)取得下列六项成绩的,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
1、年度防火期到来之前,县与乡镇、乡镇与村、乡(村)与四种人、坟主、矿主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的;
2、年度防火期内本县(区)未发生任何森林火灾的;
3、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的;
4、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按照编制机构规定编制人员落实到位的;
5、从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建立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实行集中食宿军事化管理的;
6、森林防火期临时防火检查站全部到岗的。
(二)乡(镇)政府取得下列四项成绩的,县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
1、年度防火期内本乡(镇)未发生任何森林火灾的;
2、乡(镇)财政年度防火期内用于森林防火经费5000元以上的;
3、乡(镇)平均每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
4、年度防火期内,重点乡(镇)设立1个以上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防火宣传车、建立2支以上巡逻队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防火期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5次以上的县(区),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评先资格;
(二)一般森林火灾。一个县(区)年度防火期内发生1次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通报批评,并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评先资格;
(三)较大森林火灾。一个县(区)年度防火期内每发生1起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森林防火年度评先资格,并对主要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有人员伤亡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年度森林防火评先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列为森林防火重点管理乡(镇):
(一)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的;
(三)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瞒报、迟报森林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未能按时整改到位的;
(五)国家或省、市检查发现森林防火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
(六)发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火场看守职责造成火灾复燃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六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予以处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的,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未设立森林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罚。
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
附件:石家庄市森林防火一、二类乡(镇)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