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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规〔2018〕1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927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中的滑雪(包括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游泳、潜水和攀岩。

        第四条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县(市、区)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市体育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  公安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审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经营活动场所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再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提出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专业的检测、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依据核查、检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检测、认证所需费用由受理许可申请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承担。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第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样式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提前30日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核准后,为其换发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法注销许可证:

        (一)经营终止;

        (二)许可证到期且未按规定续期。

        第十五条  已经许可、注销许可证的,核发许可、注销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局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许可证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向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负责做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当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属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在滑雪、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经营的旺季,各级体育部门要联合公安、卫生计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按法定职责进行联合执法,对经营者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一)公安局负责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进行消防、治安等方面的监管和检查工作,依法打击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卫生监督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内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四)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负责及时将市场主体信息告知体育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注册登记事项监管。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携带执法记录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检查完毕后,执法人员需将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将高危项目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对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依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违反公安、卫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行政审批、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等部门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上述部门作出处罚。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部门预算相关经费用于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业监管,为强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上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生人员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让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经过许可、多部门监管的机制深入人心,引导经营主体知法守法、规范运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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