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
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区工程围挡设置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创建整洁文明的施工现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八区一县”(长安区、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正定县,高新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围挡设置监督管理。
第二章 坚持的原则及思路
第三条 坚持“审批部门提出要求,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单位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监管部门各尽职责”原则,按照“源头要求、过程监督、完工验收”的思路,落实责任,强化对各类工程围挡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实现围挡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 围挡设置
第四条 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应把围挡设置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一项提示内容,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石政办函〔2016〕156号)等有关规定对围挡设置的时限、标准、抑尘措施等提出要求。同时实行“审监联动”,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在开工许可证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与城管、住建等部门和单位共享,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围挡设置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围挡设置方案应参照《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围挡设置和扬尘管理标准》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综合考虑对道路通行、市民及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的影响,合理规划工期,严格按照标准设置。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围挡规范化设置纳入监理审查内容,对围挡的设置标准、施工期限、占地范围等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工程围挡日常巡查和维护。重点巡查检查围挡是否存在破损、安全隐患、符合设置规范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第五章责任分工(一)主体及监管责任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做好全市房屋建筑施工工地、局属市政工地、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城管委负责牵头做好委属市政工地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交管局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围挡的占用时间、占用长度、宽度及范围等进行审核,同时做好施工期间交通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减轻交通压力。在施工围挡审核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手续送达监管部门,作为监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市重点交通工程、局属交通工程在“八区一县”的主城区段施工工地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轨道办负责做好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等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园林局负责牵头做好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围挡的规范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供电、供水、供热、燃气等单位负责做好各自工程建设、设施维修维护等围挡的规范管理、日常巡查检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施工企业及其他类型工程牵头建设单位,应自觉按照本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有关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围挡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建立健全日巡查和日保洁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工程结束后,主管及监管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场地平整、围挡拆除、路面恢复等工作。
(二)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所属的城管执法支队负责主城四区“四横八纵”(三环以内)及二环路沿线市政工程围挡的管理,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围挡开裂、破损等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整改并按照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市内“八区一县”政府(管委会)的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除市级执法范围以外的辖区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园林绿化、民生保障(各类抢修抢险)、建筑外观装饰装修等工程围挡的日常执法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按照工程“归口”原则,由各自主管单位或部门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工期、围挡范围等问题进行会商,收集汇总问题,研究解决办法,遇有重大问题,由主管单位或部门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条 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局、交管局、园林局以及“八区一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每月组织一次联合检查,及时整改问题,通报情况,并向市政府主管领导报告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对各级各相关部门工程围挡监管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相关单位充分认识工程围挡规范化监督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强化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程围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的监督作用,宣扬管理规范到位、措施有效创新的正面典型,曝光措施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反面典型。
第二十四条 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此规定执行或制定各自的管理措施加强管理。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