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提高基层统计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紧贴新时代要求,打造高质量统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切实提升全市基层统计质量,全面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制定本通知,具体事宜如下。
一、全面加强统计培训工作
市、县统计机构下培两级,全面加强基层业务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对全市“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统计人员进行全覆盖式业务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学时;重点加强对新增“四上企业”及新增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二、加强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
强力推进乡镇(街道)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达到“八有八化”,即:有制度、有人员、有职责、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台账;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手段现代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宣传经常化、统计服务优质化。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标准,对辖区内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工作进行全覆盖检查和督导,市统计局每年对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抽样检查验收。
三、配齐、配强基层统计人员力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配齐、配强基层统计人员力量,加强专业统计人才的引进工作,逐步实现统计人员结构专业化、年轻化。要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增减联动机制。基本单位在700家以下的乡镇(街道),配备统计人员应不少于2人,700-1500家的应不少于3人,15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4人。村居(社区)要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企业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村居(社区)和企业统计人员变更时,要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四、健全统计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向基层倾斜的力度,切实支持基层统计部门加强人员培训、改善办公条件和硬件设施。各县(市、区)要将县级统计机构到所辖乡镇(街道)统计站的互联网光纤专线租用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各类普查调查所需经费,将村居(社区)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纳入财政预算。
五、建立基层统计激励机制
建立不同形式的基层统计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手段促进应统尽统,对新增入统“四上企业”给予必要的补助;鼓励“四上企业”对统计人员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
六、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
高度重视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制发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品,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每年举办一场基层统计法知识竞赛,将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治意识,努力营造依法依规、风清气正的统计环境。
七、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工作
加强基层统计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基层执法监督力量,各县(市、区)统计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统计执法人员3至5人。严格按照规定对统计法治骨干进行上岗培训和轮训,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八、建立统计督察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强化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的督察,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督促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确保基层统计的人员、经费、硬件设备得到落实,确保基层统计质量切实得到提高。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