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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8〕10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

        资源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1212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的培育管理工作,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后备企业加快上市挂牌进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3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558号)精神,特设立“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管理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市场运作与政策扶持相结合,促进企业上市挂牌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利用金融资本与发展实体经济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是指在石家庄市注册登记,有意愿或已启动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或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纳入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注册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3主营业务、盈利模式清晰可持续;

        4产品或服务具备竞争力;

        5股权清晰;

        6企业及其股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财务税收无不良记录。

        市政府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大数据、云计算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相关企业优先入库。

        第五条 申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

        (三)拟在境内外公开市场上市企业还需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逐级申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企业上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工信、工商、环保、税务等部门,于每年3月和9月底前组织本地企业进行申报,按照培育类和重点类后备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分类,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申报条件对企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市金融办。

        市管国有企业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审核同意,报送市金融办。

        (二)复核入库。市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复核合格并报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第七条 入库企业由市金融办根据企业的行业、规模、财务等情况,划分为主板后备、中小板后备、创业板后备、海外后备、新三板后备、石家庄股交所后备,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对入库企业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评审列入重点类上市挂牌企业名录:

        1最近两年持续盈利,各项指标符合相对应的梯队管理要求;

        2企业有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的意愿,并已与境内外保荐机构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或辅导协议;

        3属国家和省鼓励和重点支持的产业,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的企业;

        4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行业地位排名靠前的龙头企业;

        5具有合法知识产权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入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直接向市金融办报告,市金融办应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提请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为入库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市金融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入库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培训活动;协助企业对接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等交易场所;组织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入库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支持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基金投向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

        (四)支持入库企业对接银行、投资机构、证券中介机构,实现融资发展。

        (五)对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优先将其纳入相关产业政策体系,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中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

        (六)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提交上一年度完整年度报表及企业年度发展情况。

        第九条 入库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出库:

        (一)工商注册地迁出石家庄或已停止经营活动;

        (二)未按期向市金融办提交填报完整的入库企业基本情况表,经多次催促仍不提交,不配合市金融办收集掌握企业相关情况的;

        (三)企业自愿出库并提交申请;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出现石家庄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应出库的情形。

        第十条 市金融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对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增补和调减。

        ()调减条件

        1企业已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实现首发上市。

        2企业主营业务与国家现行产业和环保政策不符。

        3企业或企业高管最近2年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过行政或司法处罚。

        ()申报及甄别方式

        各县(市、区)政府上市主管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如有调减辖区内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要求,以正式文函报送市金融办,并附对拟调减企业的调查报告或说明材料。市金融办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家进行集体复核甄别。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按市本级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未入库企业原则上将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县(市、区)后备上市挂牌企业资源库统计表

        2石家庄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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