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石家庄电网发展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与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共同推进石家庄坚强智能电网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加快建设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的石家庄坚强智能电网,构建安全、可靠、清洁、高效的电力供应体系,提升石家庄市电力用户“获得电力”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满足现代省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电力输送、分配等电网基础设施,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输配电线路、环网柜、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等相关规划建设项目。
二、主要意见
(一)强化电网规划管理
1、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并在项目选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2、需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电力部门应按照控规深度编制《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后,按程序将电力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保电力设施与地块基础设施同步推进。新建铁路、公路、渠道、广播、通信等工程建设,相关业主单位应按照电网规划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后实施,并预留输电线路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3、 要切实维护电网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要予以保留和严格保护,严禁在架空线路走廊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种植成片树木和高大乔木,对违法违规抢建、抢种的行为予以打击。各级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要支持电网发展建设的规划选址、路径方案选定等工作。对已批复的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站址及电力线路走廊如需调整的,必须经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同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二)确保电网建设用地
4、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耕地占补平衡等方面向电网建设用地倾斜。电网建设年度用地指标由各级政府在年度计划指标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5、未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电网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后再进行用地预审,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批复。待项目核准后,再按照规定履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调整手续。输电线路杆塔塔基、电力隧道、环网柜等配电设施及地面永久设施可以不办理用地预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
6、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线路走廊等,应由电力部门牵头修改电力专项规划,涉及总规、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定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先行修改法定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及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
7、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再作为申请用地的前置条件,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或核准)批复、确定准确用地范围后,可开展地籍调查等申请用地工作,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被征地农民社保手续、林地许可等事项同步办理后,组卷上报至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8、电力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按层级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9、新建电力环网柜结合道路周边建设开发,需在项目地块内设置环网柜的应纳入规划条件落实环网柜位置,环网柜宜紧邻规划道路并单独设置检修维护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
10、对具备条件的市政道路,确因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在道路沿线绿化带、高架桥下等区域设置电力设施布点,结合沿线景观、桥下空间宜采用紧凑型电力设施。(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
(三)加快电网项目审批工作
11、简化规划变电站审批流程。对城乡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类项目,由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编制年度电网项目专项规划并报法定审批主体审定,规划审批部门依据批复的电网专项规划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12、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籍调查成果、勘测定界报告,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申报,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供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13、先行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对工期要求特别紧急的电网工程,可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总平图、工程项目介绍、申请表等),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意见,并同时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待工程取得土地证后,抓紧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14、取消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电网工程及其附属场站类项目不必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家和石家庄市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15、简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手续。变电站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即可开展档案验收,不需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四)明确城市电力管廊建设主体和运营模式
16、按照《河北省电力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应当兼顾城市市容整治,石家庄市中心城区逐步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城乡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力建设部门宜同步实施架空线路入地工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17、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做好电力专项规划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预留电力线缆位置。(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18、结合城市实施电线入地工程,现有电力架空线路入地和新增电力线路出台无偿入廊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五)统一电网项目用地价格标准
19、对已纳入城市控详规的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收储后直接划拨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20、电网项目所缴纳的相关的规定费用按照重点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1、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及隧道钻越等级公路、铁路、通讯、河流、林区、矿区、绿地等时,各相关单位一般不得收取跨越及钻越费、占用费。因电力工程建设造成上述有关设施迁、改、拆、占的,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委)
(六)明晰电网建设补偿标准
22、电力建设单位参照当地征地补偿标准对杆塔基础、隧道地面永久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23、电力建设单位对需要砍伐林木的项目,依法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对林木权利人依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24、电力架空线路塔基、隧道地面永久设施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按照政府确定的征地区片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土地的,按照政府确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认真核算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25、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架空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已存在的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标准能够保证安全距离的电力架空线确需跨越建、构筑物的,被跨越建、构筑物不予拆除和补偿。(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26、明确工作经费。变电站按照征地面积(3000元/亩)、建筑物拆迁按照拆迁土地面积(8000元/亩)、架空线路(仅限35千伏及以上)以塔基为单位(1000元/基)、隧道以长度为单位(1000元/百米)作为工作经费,在工程建设阶段,对涉及的乡镇开展的配合工作支付相应的工作经费,乡镇政府可自行决定向有关乡村及有关人员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七)推行“企业承诺、以函代证”办理方式
27、电网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时,消防审批部门按照“以函代证”的方式,凭规划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审查意见函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8、电网改、扩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时,对于建设年代较早,由于当时政策差异,没有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说明,据此进行环评手续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八)落实“电代煤”支持政策
29、制定配套电网工程补贴政策,对10千伏及以下配套电网工程投资给予一定比例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0、各市县对统筹协调农村“电代煤”用地指标,承担配套输变电工程的征地拆迁前期工作和费用。将“电代煤”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九)简化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手续
31、建立中低压用户电力接入工程并联审批机制,由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统一发起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并联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
32、规划许可。规划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其它沿线设施和利益相关方的协调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许可手续。对于长度小于200米的电力管线工程,免办规划许可手续。免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应依法报备竣工测量资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规划局、市城管委)
33、绿地占用审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绿化迁移由养护单位清点苗木并出具搬迁预算或由绿化部门出具交费单,建设单位缴费后,养护单位7个工作日内完成迁移,绿化部门做好监督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园林局)
34、占路审核。交警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和交通组织方案确认工作,并出具允许占路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35、掘路或涉路许可。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现场踏勘、复审和审定工作,并出具掘路/涉路许可手续和路面修复缴费单。建设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缴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局)
三、工作要求
36、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审批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发展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深入落实石家庄市简化优化电网发展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项措施,努力提高电网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效率,确保电网规划落地,电网建设顺利实施。
37、强化衔接配合。建立电网发展建设对接常态机制,对石家庄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定期会晤,沟通和协商有关问题,推进合作事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推动互利双赢战略目标的实现。建立部门衔接落实机制,由石家庄市发改委、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承担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具体衔接,推进合作具体工作的落实。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建立电网发展建设月报机制,每月6日前向政府报送电网发展月报,合力推进电网工程有序建设。
38、建立供电红色、黄色、绿色预警机制,实施停止报装、限制报装、正常受理报装三级供电管理,避免电网重载运行引发安全事故,由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39、严格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职尽责,在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和保障项目施工进度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安全及质量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依法合规、高效审批、安全运行。
40、强化督查考核。要结合全市“纠正四风”和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工作,对电网发展建设项目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监管不到位的行为加大督查力度,发现问题一律彻查并严肃处理,严格追究责任,同时纳入行政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石家庄市电网发展建设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加快电网工程项目建设。
附件:石家庄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
组长:李雪荣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蒋文红 副市长
姜阳 副市长
副组长:徐拥政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李宪英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文斌 市政府副秘书长
左力鸥 市发改委主任
周爱国 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石家庄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员:冯英录 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吴建格 市国土局总规划师
刘然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杨建刚 市环保局副局长
霍立东 市城乡规划局总工程师
李智强 市住建局副局长
李宝良 市水务局副调研员
于海斌 市林业局副局长
崔青凯 市园林局总园艺师
祖桂玉 市城管委副主任
朱增奇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武瑞琪 市公安局副局长
贾东旭 市发改委党组成员、能源办主任
由广东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王向东 石家庄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齐金定 石家庄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贾东旭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