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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8〕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实施意见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做地流程》的通知(石政函〔2018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和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范围。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城中村,其改造的规划用地范围为现状旧村址(包括宅基地和村公益地等),以国土地籍部门的勘测为准。

        二、按照现行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标准,在现状旧村址范围内开发建设不能达到资金平衡的,由辖区政府按“占补平衡”原则向市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申请村外土地用于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只限于使用本村自有土地)。

        “占补平衡”原则。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规划的城市绿地、市政道路和居住区级以上公益性设施用地占用的现状旧村址面积,以市规划部门核定的数字为准,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用村外等面积土地(规划的商业居住实用地)予以补齐(优先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规划要求同期落实代征代拆的道路、绿地及公建配套用地),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

        如按“占补平衡”原则仍不能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资金平衡的,以村现状实际占有的宅基地户计算,按现已确定改造范围城中村户均占地(计容面积)的平均水平(二环内0263亩、二环外0371亩)予以补地。

        城中村改造实施过程中需调整改造范围的适用本原则。

        三、“整案制”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先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并优先保证供应土地。城中村改造范围确定后,除政府公益性项目占地外,一律不再调整。

        四、城中村范围确定后,按照“整案制”的要求,再确定城中村改造范围外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范围及交市政府储备或区政府(管委会)管理土地范围。

        五、城中村改造引入社会资本的做地仅限于已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意见,高新区可参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7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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