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支持Ipv6
         
        综合要闻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数据发布
        美丽石家庄
          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府函件 >> 2018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8〕39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介组织监管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和《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全市中介市场监管体系,构建全面开放、竞争有序、规范高效的中介市场秩序,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全市中介组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大力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市场,建立政府指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工作机制,构建市场开放、竞争有序、执业规范、收费合理、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的中介市场秩序,为建设新时代经济强市、现代省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放竞争,实现公平公正。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宽进严管”。打破市场垄断和地域保护,全面开放中介市场,积极引入域外中介机构,培育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发展开放型的中介市场。

        (二)坚持政府引导,实现规范操作。逐步完善由“政府组织、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联合惩戒”模式,完善协同监管,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诚实守信,实现社会和谐。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四)坚持效率为先,实现优质服务。各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中介服务。

        三、主要任务和分工

        全面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类代理、服务、审计、监理、介绍、咨询、金融、评估评价、鉴定鉴证等中介组织的监管,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工程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价格认证、物流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二)市商务局:负责对拍卖、典当、家政服务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三)市教育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四)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地震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技术产品交易、科技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五)市公安局:负责出入境代理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该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六)市民政局:负责对婚姻介绍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七)市司法局:负责对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八)市财政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人才资源服务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土地评估、测绘、地质灾害、土地开发工程监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一)市住建局:负责对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或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征收拆迁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路工程检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货运、物流、船运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三)市水务局:负责对水利工程监理、水利工程造价咨询、水利工程招标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四)市文广新局:负责对演艺经纪、出版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五)市环保局: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环评作业进行评分并定期公布。

        (十六)市旅发委:负责对旅行社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七)市安监局:负责对安全生产评价与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八)市国税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对税务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信息采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十九)市工商局:负责对广告代理、商标代理等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同时还负责对中介组织没有前置或后置审批的无照经营进行查处。

        (二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对非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行为实施监管;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二十一)市检验检疫局:负责对代理报检、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准入备案;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二十二)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寄递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对上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

        (二十三)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注册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对违反诚信原则和行政审批管理相关法定要求的中介组织机构及相关人员从事有关审批代理活动进行限制;对上述机构开展信用监管,包括建立信用档案、认定信用等级、公布信用信息、落实奖惩举措等;严把中介组织准入关,杜绝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降低准入门槛。

        其它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市场中介组织,由市市场中介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市场中介组织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分析中介组织监管工作形势,统筹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在市工商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介组织监管的日常事务,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工作。同时,建立专项督查机制,突出对主管部门履行市场中介组织监管职责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规范中介行为。

        (二)推行信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信用进行评价、认定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不同频度的监管。要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市场中介组织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细化奖惩措施,对守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予以扶持和奖励,对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予以限制和惩戒。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部门要大力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防范识别“黑中介”的科学知识,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识,倡导公平、公开、公正的中介行为。畅通“黑中介”违法违规案件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动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7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本站|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石家庄市电子政务中心承办
        网站标识码:1301000003
        冀ICP备20013865号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17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