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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3〕11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组团县(市)、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8日
        关于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有效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制冷能耗,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与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落实河北省《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和制冷能耗为重点,以激励政策和供热体制改革为动力,建立和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融资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完成河北省政府下达的建筑节能目标和《石家庄市“十二五”低碳城市试点工作要点》中所明确的建筑节能任务,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改善全市的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明确不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技术路线,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政策。按照制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有序开展工作。
        2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我市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以区政府为主;市直机关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等政府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水务、电力、通讯、燃气等部门配合。
        3社会参与,稳步推进。鼓励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更多的投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有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加快形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机制。
        4建筑节能改造与综合改造相结合。坚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容貌整治相结合原则,有条件的要提高节能改造标准,力争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二、改造范围、内容及目标
        (一)改造范围
        市内五区2005年前建成的公共建筑及2001年前建成能继续正常使用20年的居住建筑,未达到节能50%标准且不属于城市征收范围的既有建筑。
        (二)改造内容
        按照河北省《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121-2011)、《供热计量技术规程》(DB13(J)128-2011)、国家《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要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内容包括:
        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内容为[1]+[2]+[3]:[1]对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主要对室内供热管道由串联改为并联,增加热计量表和温控调节阀,建筑物热力入口设置压力表和热表以及水力平衡装置等;[2]对热源和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换热站、小区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变频调控系统等;[3]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主要对建筑物的外墙、屋面、地下室顶板、楼梯间以及门窗等围护结构进行改造。
        推行集中连片住宅小区规模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内容:(1)外围护结构节能改造;(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节能改造;(3)供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改造;(4)监测与控制系统节能改造。
        (三)改造目标
        对我市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按照国家、省下达的任务目标逐年实施改造。2013-2017年,我市计划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51239万平方米;完成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面积86万平方米。改造后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按照供热计量收费。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详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管理办法、工作指南及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编制节能改造规划;负责对各实施单位所申报项目的汇总、审核,制订改造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改造任务;负责组织对改造项目节能改造方案进行评估,提出节能改造技术意见;负责对实施单位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技术指导、按进度拨付资金等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能源监察。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市、区(市内五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配套资金;负责国家、省财政奖励资金与市财政配套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负责对区级财政的监督指导。
        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对改造区域提出生态规划指导意见,并对建筑外立面提出意见。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消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工作。
        (二)任务分解,明确职责
        1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办公建筑节能改造进行摸底调查、拟定年度改造计划并督导实施。
        2市内各区政府负责所属辖区(部队管辖除外)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具体任务为:(1)对所负责的具备改造条件的既有建筑基本情况、居民信息、改造可行性进行调查摸底,征求既有建筑业主(产权单位)改造意见并签订改造协议,上报改造项目;(2)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诊断;(3)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方案制定、施工图设计及审查;(4)按有关规定申报改造项目财政审计;(5)负责组织招投标,确定改造项目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对改造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总责;(6)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组织竣工验收;(7)委托具备资质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完成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效果进行检测与评估,并定期上传能耗数据,做到随时监督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建筑能耗。
        (三)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加强科研成果转化
        1支持具备改造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2改造项目要充分利用国家、省的支持政策,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促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降低建筑能耗。
        3充分促进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单位等机构的成果转化,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4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法,完善工程预算定额,推行绿色施工管理模式。
        (四)逐步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省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区财政要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作为一项惠民工程,设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保障改造任务的完成。
        2鼓励条件允许的受益产权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原产权单位积极筹措改造资金;鼓励供热企业、燃气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以及融资机构等社会力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优先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担保。
        3本级政府可以从墙改专项基金中列出专项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4对列入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财政部门不调减用能经费预算;因实施节能改造而节约的能源费用,除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外,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弥补本单位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其他工作经费支出。
        (五)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项目监管
        1制定出台《石家庄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石家庄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指南》,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各部门职责。
        2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出台我市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具体措施,确保改造后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部实施计量收费,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集中供热能耗和碳排放量。
        3制定既有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办法,利用建立的公共建筑能耗平台,对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能耗监测。
        (六)健全改造协调和应急机制
        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可能出现施工扰民、工程质量、利益冲突等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系统要制定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应急预案,在现有应急体系基础上,健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协调和应急机制,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向社会公布服务和举报电话,确保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七)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节能和改造意识
        各实施单位要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的宣传,主动做好业主、产权单位、房屋使用单位的工作,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八)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奖惩机制
        市政府将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节能减排考核目标,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市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做好督导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本级政府将对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中成效显着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项目跟踪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严重违纪行为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石家庄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石家庄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晋宇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赵新朝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建设局局长
        成 员:裴晓青 市委副秘书长、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宋国宏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文锋 市发改委主任
        周立新 市财政局局长
        张兰格 市国土局局长
        王晓临 市规划局局长
        王华平 市建设局党组书记
        卢建新 市城管委主任
        李义增 市住房局局长
        毕拉祥 市国资委主任
        王雁南 市科技局局长
        闫纯锴 市教育局局长
        李耀峰 市文化局局长
        李志宏 市卫生局局长
        唐 青 市体育局局长
        赵 亮 石家庄供电公司经理
        吉建英 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石家庄分公司经理
        李景萌 市水务集团总经理
        马文刚 长安区区长
        刘建芳 桥东区区长
        张 晋 桥西区区长
        韩学军 新华区区长
        常志卷 裕华区区长
        高玉柱 藁城市市长
        周永会 鹿泉市市长
        杨立中 正定县县长
        刘玉渭 栾城县县长
        高华树 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监督管理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华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局长刘生彦同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卢首往同志、市建设局总工程师李辉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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