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成立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中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构建多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提升我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2〕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60号)等文件要求,成立石家庄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设在市气象局,隶属市气象局管理;该发布系统由市气象局进行开发研究;该发布平台由市气象局进行规划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二、该发布系统依托现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气象业务系统,扩建其信息收集、审核、传输、发布渠道和与之配套的业务系统,整合社会预报预警信息发布资源,增加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建立权威、畅通、有效的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渠道。要坚持边建设、边应用的原则,在建设中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建设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是全市气象防灾减灾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指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该项建设工作。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协调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建设所需资金的落实;市文广新局、通讯主管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该发布系统建设,与该发布中心建立预警信息无偿播发的协作机制和“快速通道”。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石家庄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信息采集、审核、传输的规范和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五、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努力做好该发布中心的各项建设工作,确保有效发挥作用,切实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