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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石政办函〔2012〕8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构建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慈善事业是以社会互助为基本特征,以促进社会公平为主要功能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拓展和延伸,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补充,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对于组织调动社会资源,调节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提高公民素质,增强社会责任,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了“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在党的文献中是第一次明确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又进一步提出了“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的慈善意识”要求,从根本上确立了慈善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大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对于弘扬传统美德、提升市民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公民团结友爱和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慈善工作,加快慈善事业的发展,把慈善意识、慈善理念的传播、教育和培养作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公民道德教育的序列,为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石家庄做出积极贡献。

         

        二、进一步明确慈善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幸福石家庄为目标,以“慈心为本,善举为民”为宗旨,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为导向,弘扬慈善公益理念,提升慈善行为意识,加快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推动、民政牵头、部门协调、慈善组织、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全面提高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把我市慈善事业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列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城市社会事业、创新城市社会管理服务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形成比较健全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慈善组织网络,有条件的基层社区(村)设立慈善工作站。同时,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与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新型社会福利体系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慈善事业工作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慈善募捐机制。规范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创新慈善募捐形式和载体,坚持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与做大慈善资金规模的原则,围绕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充分调动企业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公益事业。一是以每年11月份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月为契机,确定118为我市“慈善捐赠日”,广泛动员党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民营)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日”活动,依照我市“慈善捐赠日”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成效的推进发展,扩大我市“慈善捐赠日”品牌效应,从而构建我市慈善救助募捐稳步长效机制。二是大力支持富有公信力的慈善品牌,倡导企业以“留本捐息”、“分年付本”、“一次捐助”的方式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和项目慈善基金、定向捐助基金等系列慈善基金,实现慈善机构和社会企业的互动与双赢。三是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慈善在线捐赠、慈善消费、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等捐赠渠道奉献爱心。同时,建立健全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投入力度,形成相对稳定的慈善资金来源。四是进一步完善我市“慈善爱心超市”募捐救助体系建设,着力发展规模较大、基础较好、质量较高的区级龙头品牌慈善爱心超市,县(市)、区要在城镇建立县(市)、区级慈善爱心超市,实现市、县慈善爱心资源共享,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社会互补互助的慈善爱心救助网络,为广大群众和爱心人士参与慈善捐赠提供便利条件。五是依据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社会慈善募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与形式自行发动组织和接受社会慈善捐赠,对于各种借用慈善募捐活动进行非法筹资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

         

        (二)建立和完善慈善救助机制。不断丰富慈善救助活动的内涵,着力打造慈善大救助的品牌,要坚持慈善募集款物“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经常性慈善困难应急救助和慈善医疗紧急救助的机制。积极开展慈善赈灾救灾工作,大力创办社会福利机构,设立助困、助学、助医、助老、助幼和助残等专项慈善基金。着力开发与实施适应社会需求的实物救助、法律救助、劳务救助、智力救助、精神与心理救助等慈善救助形式,使慈善社会救助活动纳入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等社会福利救助平台,确保政府政策性救助与慈善组织救助相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慈善协调机制。慈善组织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慈善组织的培育和发展,着力加强基层慈善组织建设。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的协调机制,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和对慈善组织在社会动员、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逐步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慈善组织协作制度互补,政府行政职能与慈善组织自治功能辅助,政府监督管理与慈善组织自律行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与协调格局。

         

        (四)建立和完善慈善人才机制。进一步加强慈善事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壮大慈善工作队伍。健全慈善人才和志愿者权益保障制度,制定志愿者服务指导工作意见和志愿者(慈善义工)注册管理、教育培训、实践积累、绩效评估、表彰奖励等相关制度,促进志愿者队伍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同时,积极创新志愿者服务新形式与新内容,引导和鼓励更多爱心人士参与志愿者行动,倡导和组织公务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吸引热心慈善事业并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各界人士和海内外华侨加入慈善组织,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五)建立和完善慈善交流机制。积极鼓励我市慈善组织与国外、港澳台地区和外省市慈善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学习与借鉴发展慈善事业的先进理念和开展慈善活动、开发慈善项目的新鲜经验,大力吸引外地市慈善资源,共同设立实施慈善事业发展项目,使我市慈善事业发展逐步与国际接轨。

         

        四、进一步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政策措施

         

        (一)落实慈善捐赠免税鼓励政策。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045号的文件精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又提高了企业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使公益性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更加明晰。为此,我市力争早日出台《石家庄市慈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同时,根据我市慈善事业发展需要,简化捐赠企业和个人办理所得税减免程序,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为慈善事业捐赠财产的合法权益和捐赠热情。

         

        (二)落实发展慈善事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精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要将社会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建设,慈善公益事业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市电业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电信通讯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对慈善事业的发展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落实慈善捐赠行为鼓励政策。建立健全慈善激励机制,营造全民慈善光荣的氛围,通过设立“市政府慈善奖”、“感动石家庄慈善奖”等荣誉奖项,建立和完善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单位和个人的激励机制。建立石家庄市慈善人物榜,对我市慈善公益事业的领军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隆重表彰命名,并把是否参与慈善事业行为和贡献作为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比中的重要依据之一。要重视推荐社会责任心强,对慈善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单位法人代表或个人在慈善组织中任职。同时,要建立慈善捐赠回馈支持机制,对为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使其做大做强。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特殊困难时,慈善组织应予以优先资助,并为其创业和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进一步加强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履行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慈善事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发展,在慈善组织机构、慈善队伍建设、慈善办公场地、慈善工作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参与慈善活动,主动了解和掌握慈善事业发展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慈善事业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慈善工作管理服务职能,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动有关政策的制定与落实,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深入宣传,强化意识。宣传部门要把慈善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宣传现代慈善理念同创建文明城市等宣传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列入年度计划,制定宣传方案。各级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积极配合,开设专栏、专访和在线等栏目,大力宣传慈善公益活动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教育部门要在德育课程中增强慈善理念、慈善文化和慈善人物等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社会责任感。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把慈善事业发展引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重要内容,推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同时,在城镇社区大力推动慈善公益宣传和教育的社会化、制度化、经常化,调动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宣传引导、培育理念和社会教育,使更多的人了解慈善事业,更多的企业加入慈善事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激发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在全社会努力营造“人人可公益、人人可慈善”和“我慈善、我快乐”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管理,接受监督。慈善组织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财务、项目、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着力提高慈善组织自律水平,建设与完善规范有序、高效透明和诚实守信的慈善“阳光”公开机制。慈善组织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慈善资源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高效救助能力。充分运用市场管理机制,提高市场化劝募能力和慈善项目运行能力。加强慈善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

         

        (四)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发展慈善事业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市、县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管理部门,要主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有关慈善公益组织的准入、退出、评估监督、公益产权转让等方面的制度,逐步规范慈善机构的组织形式、运作程序,促进慈善组织依法、独立、健康发展。市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税务局、审计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信局、交通局、商务局、教育局、卫生局、外办、台办、广播电视局、民宗局和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市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市侨联、市工商联、市工经联和市残联等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积极参与慈善捐赠、社会救助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形成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011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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