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石家庄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3〕1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全市(含省管县)城乡低保对象中就业年龄段(男16-59周岁、女16-54周岁)、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市内区(含高新区、正定新区、化工园区,下同)一、二级“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人)中残疾人300元/人/月,其他一级20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其他县(市)、矿区一级100元/人/月、二级50元/人/月。
补贴标准不设上限,县级财政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标准。补贴与已享有的低保、城乡医疗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只能叠加,不能冲抵。
三、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须由本人或其他供养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金领取证》等必要材料。
(二)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一并报乡(镇、街道)残联审核。
(三)乡(镇、街道)残联审核。乡(镇、街道)残联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各县(市)、区和高新区、正定新区、化工园区(下称各县(市)、区)残联审批。
(四)各县(市)、区残联审批。各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街道)残联并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审批备案。同时,按季度将享受人员名单、身份证号、低保证号、残疾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等基本情况信息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制成EXCEL表格打印成册、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当地财政部门。
四、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每季度初15日前将残疾人护理补贴拨付到低保资金代发银行账户或其它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代发机构及时将补贴划转到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并注明“重残护补”。
五、资金筹集、管理
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并纳入年度预算。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拨,年底清算。
六、补贴对象管理
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核一次,档案实行县、乡二级管理,一人一档。市和县(市)、区两级分别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更新管理并及时上报市残联。
七、监督与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分管领导负总责,残联、财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具体抓的工作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总要求,搞好摸底调查、对象审定,严格按程序审批,积极筹集拨付补贴资金,并加强动态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安全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对于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残疾人或抚养人,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资金等措施;对于弄虚作假、贪污、挪用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每季度向市残联、市财政部门上报发放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和发放补贴资金等有关情况。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护理方式和补贴标准,完善发放方式,购买专业服务机构护理服务。
市残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定期对全市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向全市通报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八、本办法市内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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