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与市政府公布下放和调整2013年
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27号)要求,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同意,在衔接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对我市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再一次进行削减,决定保留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87项(许可51项、非许可36项),部分保留13项(许可10项、非许可3项),委托县(市)、区实施41项(许可28项、非许可13项)。其中,对省下放到我市的审批事项,市本级接收5项(许可3项,非许可2项),转行政监管事项6项(许可),合并2项(非许可),归并到原有许可项目3项(3项许可事项归类到发改委的“企业投资类项目核准许可”),下放6项(许可4项,非许可2项),部分下放8项(许可2项,6项非许可),委托县(市)、区实施5项(非许可),接收行政监管事项5项;对市本级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委托县(市)、区实施7项(4项许可、3项非许可),下放6项,转监管1项;对今年第一批市本级取消的两项许可“动产抵押登记”与“拍卖备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工商机关均可办理此业务,现市本级不再审批,两项许可由县(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为搞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和调整的审批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沟通,尽早落实。对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衔接沟通,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提出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实施方案,及时做好接收,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减少前置条件,缩短办理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落实责任,加强监管。部分市本级的审批事项委托县(市)、区受理审查的,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被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管和协调,及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和政策上的帮助,要及时做好被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使受理审查人员更好地为基层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继续审批、变相审批以及滥用审批权等问题,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