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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2〕3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7

         

        石家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设计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

        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停车场时,应确保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场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位置;

        (三)对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机动车辆的,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罚单记录进入车辆违章系统。

        第十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一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第三章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三条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六)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市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管委会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市场经营单位对本市场区域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市场区域内规划停车位时应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五章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消防车通道规划、管理、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且不宜大于40;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15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条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规划、建设、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12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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