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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2〕30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27

         

        石家庄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督促、指导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联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定期对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第五条对未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的人员密集场所,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医院、人力资源市场和博物馆等,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于活动举办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附承办单位申报资料。

        第六条与其他单位共用建筑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产权人(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场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及时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宜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后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应与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护保养协议,每年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宜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电气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条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应每年提取上一年度营业总额的1-3‰作为消防专项资金,并逐年累积,用于本单位日常消防工作。非营业性场所应将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政府和上级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核;

        (二)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半年对管辖单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报的火灾隐患,督促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七)建立“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会议承办单位、场所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大型活动、会议举办前,场所管理单位与承办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措施;

        (二)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筹备、举办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建临时消防安全保卫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后,承办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场所管理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承办单位应保证临时搭建场所、现场布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用电设备超负荷;严禁在室内活动场所燃放烟火;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

        (四)场所管理单位负责人应组织活动现场工作人员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督促承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负责并掌握消防安全情况,深化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向员工公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一)结合实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规定组织员工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班前班后检查;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本部门难以整改的,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测试,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正常运行;

        (二)迅即确认火灾信号,火灾确认后立即报警并报告消防主管人员,同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报警信号,立即排除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及时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人员职责:

        (一)按照资质允许范围承接检测任务,不得转借资质;检测报告真实无误,并由具备专业资格的检测人员签名确认,出具检测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同时送交委托单位。

        (二)必须使用通过计量认证的专业设备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三)在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并指导委托单位整改;问题严重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及时抄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拨打96119举报投诉;

        (四)对检测项目及评定结论负责,并建档存卷备查。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扩建、改建、室内外装修或用途变更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营业期间应将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悬挂于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众聚集场所应每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年度评估,并验收达标。

        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禁止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必须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一条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按审批程序办理动火许可证,并由具备动火资格人员操作;现场至少一名责任人全程监护;配足灭火、应急器材等;动火作业结束后,彻底检查清理作业现场,关闭电、气源,不留火种;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间禁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其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用量,且由专人管理、登记。严禁在高层、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三条公共建筑中营业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排烟管道内必须设置喷头,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中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对厨房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检查、清洗和养护一次。

        第二十四条员工集体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严禁设在生产车间建筑内部。

        第二十五条倡导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在靠近逃生窗口等位置配备逃生梯、逃生滑道、逃生缓降器等器材。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必须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每班值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操作人员应经具备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消防设施要时刻处于完好状态,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

        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纸质和电子版档案;做到基本情况清晰,内容全面详实,文本装订规范。

        第四章防火检查、巡查及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巡查制度,确定检查、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一)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填写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及时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当场整改的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存档备查;

        (二)防火检查、巡查时发现火情立即报警并组织扑救;

        (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加强夜间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个小时巡查一次,营业结束后应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不少于2次的夜间巡查;

        (四)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各岗位班前班后检查一次,各部门每周检查一次,单位每月检查一次;

        (五)人员密集场所应对建筑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登记造册,至少每月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开展一次巡检;每年对全部消防水带至少进行一次出水测试;消防水泵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自动和手动满额定扬程启动测试,并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及其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急处置程序、设备操作方法掌握情况,值班及相关记录;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六)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防火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好有效;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二条员工班前班后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责任区内有无遗留火种;

        (二)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情况,有无圈占、遮挡现象。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

        (三)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落实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按期整改,整改后或整改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五)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对涉及城市规划布局或关联多个单位而不能自行整改的,应拿出整改方案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

        (六)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一)在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闭路电视、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全员培训;新入职、转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

        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当前消防工作的重点;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人员疏散逃生和自防自救的知识、技能。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应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消防知识的普及,组织参观当地消防站、消防教育馆等活动。

        (一)学前教育机构应采取游戏、儿歌等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二)小学应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三)中学和高等学校应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火灾自救知识和火灾案例教育;

        (四)对寄宿学生开展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及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组织机构和任务分工,组织机构包括组织指挥和通讯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现场警戒组;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主动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疏散引导员应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第四十条任何人发现火情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附近人员立即参加或组织灭火,1分钟内形成第一战斗力量。

        第四十一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消防控制设备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同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安保人员应在确认火灾后3分钟内到达现场形成第二战斗力量,展开灭火和疏散行动。

        (一)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火灾;

        (二)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疏散现场人员;

        (三)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四)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达火灾现场之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到场之后,火灾现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挥员担负指挥职责,组织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第四十三条火灾扑灭后,单位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考评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对本部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在本系统内公布,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在年终评先评优中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厅、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地下建筑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建筑。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指“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是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制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制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指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备案申报的有关文件及相关材料;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疏散引导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电工等的基本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包括: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有关的文件及相关资料: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安全自查评估工作的资料;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12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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