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2-201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2-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和《河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结核病疫情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近10年来,我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10年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49571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34944例,避免了28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减少肺结核发病近2.7万人,节省医疗费用1897.35万元,挽回经济损失53.44亿元,结核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确定的结核病控制指标。
我市在结核病防治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防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主要表现:一是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数始终位居全市乙类传染病的前列;二是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三是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不断增加;四是流动人口及学校结核病暴发的因素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五是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自我防护意识不强;六是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基层防治力量薄弱。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可持续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落实结核病防治政策措施,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到2015年,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3万人;
——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非结防机构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全市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2012年开展药敏试验和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2012年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院要成立以主管院长为组长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结核病防治门诊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片检查等诊断服务,为医务人员及时发放报病费,为密切接触者检查后发放交通补助,为流动人口和耐多药肺结核病人发放交通补助和营养补贴。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卫生部门要每年深入工地、集贸市场等重点场所为农民工、流动人口免费开展结核病筛查。教育部门要做好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工作,并对在校住宿学生每年体检一次。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诊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结核病防治门诊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痰涂片、疗程末胸片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及时发放病人管理费,在落实医务人员面视下督导服药(DOT)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如开发手机短信平台进行结核病人按时服药、复查提醒、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等。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自2012年开始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开展耐多药诊疗,遏制耐药菌传播。2012年开展结核病耐药性基线调查,摸清我市结核病耐药情况。扶持县级建立结核病专用P2实验室,对县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设备装备、人员培训,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2013年底,县级开展痰培养的结核病实验室达到4个,2014年底达到10个,2015年底达到15个。规范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将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痰标本送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定点医院进行培养、确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院结核病实验室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定点医院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市级积极引进、应用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有病人转入时,积极与转出方沟通病人基本情况、与病人取得联系落实督导管理,并在疗程结束时将转入期内的治疗、检查信息反馈给转出单位;转出病人时将病人的详细信息通过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转到转入地结防机构,由转入地结防机构负责患者的后续治疗管理,并定期与转入地联系,了解患者治疗情况,疗程结束时及时将病人转入地反馈的治疗、检查信息归档,完善病人资料。各县(市)、区要实行联动机制,病人在石家庄市区域内转入转出时,除按照规定履行手续外,双方必须通过电话确认,及时落实病人后期管理,确保信息反馈率、成功治疗率达95%以上。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每年提供2次免费结核病筛查服务,做好新确诊结核病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在知情同意下免费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筛查率达90%以上。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市文广电新局与市卫生局联合编排结核病防治工作情景剧、公益广告、宣传短片等,并在全市范围进行巡演(播);卫生部门深入到工地、学校、集市、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狱等场所开展现场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及网络等媒体开展广泛宣传。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耐多药影响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以及新型疫苗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八)加强国内外交流,拓展合作渠道。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中国疾控中心和先进省市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合作,共同实施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确保本规划的顺利实施。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划和上级有关政策,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结核病防治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电视台每季度播放一次结核病宣传片,每次一周;报纸每季度刊登一版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主义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加强市、县两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结核病防治门诊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工作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认真执行公共卫生结核病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县(市)、区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补偿政策。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市级15-20人,县级6-10人。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建设,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在结核病防治工作岗位每满一年补助1000元,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全市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