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
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为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状况,根据《石家庄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冀办字〔2011〕30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石办字〔2011〕52号)精神,制定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全市(含省管县)城乡低保对象中一、二级贫困重度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三、申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贫困重度残疾人须由本人或者其他供养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金领取证明》等材料。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金领取证明》等材料上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残联。
(三)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审核合格的,在《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金领取证明》等材料报送县(市)、区残联审批。
(四)县(市)、区残联审批。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残联,并告知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在《石家庄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审批备案。同时,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格式,将核定的发放人员名单、身份证号、低保证号、银行账号、发放金额、住址等信息汇总整理成EXCEL电子表格,打印成册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当地财政部门。
(五)资金发放。此项补助资金实行银行化按季发放。县级财政部门对残联报送的重残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名单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低保资金代发银行账户或其他代发金融机构账户,代发机构及时将资金划转到残疾人个人账户,并注明“重残补”。
四、资金筹集、管理
(一)筹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负担。
(二)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档案管理
对享受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审核一次。县(市)、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享受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进行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和县(市)、区两级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及时上报市残联。
六、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财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搞好配合,形成合力。残联负责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申请享受生活补贴的审批、发放、动态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城乡低保认定工作。
县级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实把好事办好。对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残疾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资金;对弄虚作假、贪污、挪用补贴资金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