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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2〕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1018

         

        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推动新兴企业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设立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为确保市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首批800万元。每年根据资金使用情况予以调整。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立项和代偿申请进行审核、批准,保证市风险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市财政局在相关协作银行开设风险补偿资金账户,并专户存储。

        第四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市、各县()和矿区、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拟定贷款项目评审标准;发布项目单位申报指南;审议授信贷款支持项目、批准项目贷款金额、项目代偿及核销批准;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 依托市科技局所属石家庄生产力促进中心,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服务中心(简称市管理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市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及贷款合同的审核;提出贷款安排建议;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提出项目代偿与核销建议等。

        市管理服务中心为非营利性机构,不收取企业贷款中介费用,其工作经费从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章运作方式

        第七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协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

        第八条 协作银行在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额度,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九条 市风险补偿资金对所贷项目承担最高7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其中属于各县()和矿区项目的,市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的贷款本金损失,项目所在各县()和矿区承担30%本金损失〕;协作银行承担3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并承担项目贷款的利息损失风险;项目承担单位承担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的抵(质)押风险;项目承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贷款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各县(市)和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第四章支持对象

        第十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高技术新兴产业的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国内先进;

        (二)拥有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五)项目总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一条 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除项目符合第十条要求外,企业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地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负债率不高于50%

        (二)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企业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

        (三)“双软企业”,即经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

        (四)正在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工作,发布贷款项目的申报指南,组织开展贷款项目的申报。

        第十四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石家庄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近3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如企业成立不足3年,要提供各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着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相关抵押物的归属情况证明;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七)其他涉及项目和企业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省级以上孵化器内企业,正在承担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等);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和矿区科技局、财政局作为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受理、初审和上报。市内六区贷款申报单位直接报送市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通过评审的项目推荐至协作银行,由协作银行对申报企业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协作银行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市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市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项目贷款安排建议,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协作银行发放贷款。贷款额度有结余,可结转次年用于新的贷款项目。

        第十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贷款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以固定资产和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抵(质)押。

        第二十条经批准贷款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管理服务中心委托协作银行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一条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章项目管理与代偿

        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后,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市管理服务中心、协作银行、各县()和矿区科技局和财政局应共同负责对已贷款项目进行日常的跟踪管理及财务风险控制,及时掌握项目承担单位的研发经营状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变动情况、贷款到期偿还能力。发现问题,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合并重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协作银行。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协作银行应代表债权方参与企业债务重组。还款责任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作银行为主,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助,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二十五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企业应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作银行汇报企业贷款的偿还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情况及还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因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由企业向市管理服务中心提出代偿申请,协作银行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核实情况后,给予批准。贷款的本息损失按第九条规定由协作银行、市风险补偿资金及相关各县()和矿区分别承担。

        发生代偿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协作银行记录其承担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应将其抵(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得收入按照第九条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项目终结与贷款逾期处理

        第二十八条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协作银行应将项目贷款偿还情况书面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第二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提前或按时还贷的,协作银行应在还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办理项目终结手续。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协作银行应在贷款逾期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协作银行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逾期原因,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贷款项目的代偿率、逾期率对各县(市)和矿区进行绩效考核。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各县(市)和矿区推荐项目的立项数量。对连续两年推荐项目代偿率较高的各县()和矿区,取消其两年的项目推荐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10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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