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2011年8月1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予以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落实好我市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衔接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首先通过学习石政办发〔2008〕121号、石政办函〔2009〕154号、石政办发〔2011〕3号和石政办发〔2011〕22号等有关文件,掌握历次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并结合实际,抓紧时间以文件形式提出本系统上下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做好相关交接工作。对明确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上级有关部门自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半个月内要一律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保留审批。对已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中梗阻”和管理漏洞。市直各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转实施的培训,主动帮助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做好接收工作,指导其做好业务性工作。
二、深入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
要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围绕“依法、便民、高效、公开”的工作目标,科学配置前置条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审批权限,取消不合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间。要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逐步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告知、一章办结、首问负责、公开公示、限时办结、两次终结、特事特办、超时默认、缺席默认等“十项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深化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强化过程监控,确保在全省审批程序最简、办理最快、费用最低、服务最优。
三、全面落实特定区域享受市级权限的要求
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提出特定区域享受市级权限的要求,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做出规定:除国家、省有明确要求的之外,特定区域已内设专门机构、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的,由其负责实施;特定区域管理机构不健全或没有相关职能的,由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没有相关职能的,暂由市政府部门实施。对此,各级各单位一定要积极沟通对接,以促进特定区域跨越发展。各特定区域要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的思路,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采取各种简便易行、行之有效的形式,落实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由市政府部门或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特定区域要认真履行协调、引导职责,确保审批工作有序运行。
四、认真开展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监督检查
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是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查找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1)查是否存在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2)看下放的审批事项衔接是否到位;(3)找下放的审批事项制度建设和后续监管有无漏洞,是否制定了相应的执法责任制。要建立多层次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实施工作实行全方位监督和考核:(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和单位,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2)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开展执法检查,将有关行政审批的行为纳入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议;(3)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改进我市落实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第四批削减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本附件请下载此专业浏览器观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行政审批△目录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22日印发(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