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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石政办发〔2011〕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部分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衔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制,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现就我市部分领域、环节和品种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瘦肉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在生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牛、羊)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牛、羊)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牛、羊)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负责猪肉(牛、羊)制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猪(牛、羊)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牛、羊)肉的行为。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商务部门负责加强生猪(牛、羊)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建城区内的食品摊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城管部门负责指定经营时间和地点从事加工经营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并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规定时间、地点以外从事加工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由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取缔。非建城区内的食品摊贩,由辖区乡镇(街道)政府负责监管,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配合,联合执法,综合治理。

            三、豆芽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豆芽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含现制现售),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豆芽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馒头等面制品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馒头等面制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馒头等面制品生产销售(含现制现售)的监督管理。

            五、豆浆豆腐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豆腐豆浆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腐豆浆生产销售(含现制现售)的监督管理,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豆腐豆浆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摊贩豆腐豆浆的生产销售按照食品摊贩的监管分工执行。

            六、“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监督管理。食药监部门负责“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监督管理。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卫生食品管理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7月12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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