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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函〔2011〕7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

        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现将《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石家庄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全面落实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11〕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十二五”时期,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确保实现约束性目标为核心,更加注重能耗总量控制与标准限额约束,更加注重结构节能减排与工程节能减排,更加注重重点领域突破与整体协调推进,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思想、舆论、组织等手段,使节能减排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工作目标是:2015年,全市万元GDP能耗比2010年降低18%,比2005年降低35%;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1.51万吨、1.43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4.01万吨、1.67万吨分别减少10.4%、14.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75万吨、23.48万吨以内,比2010年的20.81万吨、27.08万吨分别减少14.7%、13.3%。

        一、强化目标责任约束

            (一)分解目标任务。依据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县(市)、区“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并完善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将市下达目标逐级落实到各办事处、乡(镇)及各企业,并与辖区内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任务、标准、时限、奖惩”五明确。继续实行单位GDP能耗年度下降率、累计下降率及能耗增量三重控制,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确保完成任务达到时间进度要求,避免出现前松后紧的被动局面。(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认真督导考核。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导、年底考核,制定督导方案,对每项工作逐一督导检查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把县(市)、区目标考核与市有关部门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进行节能减排目标评价考核,并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市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严格兑现奖惩。坚持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建立节能减排表彰奖惩制度,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和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实行建设项目禁(限)批,取消授予该地区、单位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节能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负责)

        二、强化重点区域、企业和领域节能减排

            (一)深入实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程。一是抓好新旧“双三十”、“双百”、“国省市控”等重点用能、排污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督促其落实目标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二是重点抓好全市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与辖区内年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明确“十二五”及各年度节能目标,制定“十二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实行月监测预警、季度调度通报、年底考核工作制度,发挥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骨干支撑作用。三是加大对未入统的用能企业的监察力度。制定工作计划,分期分批对全市未入统的用能企业进行摸底和节能监察,提高企业用能和节能意识,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列入省1000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实施全程监管,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力争“十二五”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20%,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30%。(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深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潜力。严控新上“两高”项目,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加大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开展能耗污染对标行动,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和排污强度。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产业结构特点,选择一到两个装备落后、能耗高、排放高的行业集中实施产业升级改造。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燃烧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炼化、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加强重点行业、区域和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动建筑领域节能减排。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市区建成3个以上、每个县级市建成1个以上绿色建筑示范小区。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分别达到100%。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五年完成改造面积700万平方米以上。落实热计量收费制度,所有新竣工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市建设局、市城管委负责)

            (四)强化交通运输领域节能减排。加快构建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开展低碳交通城市试点,构筑以快速、大运量公交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积极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行甩挂运输和不停车收费。落实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普及驾驶员节能技术,提升车用油燃油品质。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十二五”期间购进环保公交车2760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步伐。自2011年6月起,对达不到国Ⅲ(不含)排放标准的转入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2015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运营黄标车,加速提升车用油燃油品质。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加强农业农村领域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使用节能型机械、设备,到2015年淘汰小型拖拉机1.5万台、小型配套农机具2万台(套)、农用排灌和农产品加工用柴油机10万台。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农作物秸秆要全部有效利用,建设户用(联户)沼气8万户。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900万亩次,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推进商贸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型产品和技术,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超市、商场等场所要推行节能标签,引导居民购买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和消费。2015年商贸流通能耗率比2010年下降15%。(市商务局负责)

            (七)抓好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20万平方米。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能奖励。积极参加省公共机构百家示范单位创建工程、绿色照明工程、零待机能耗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等。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2015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能耗降低15%以上,单位建筑能耗降低12%以上,人均用水下降15%以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三、推进结构性节能减排

            (一)严把项目准入关口。所有新上工业项目必须采用国内最先进技术工艺,必须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考虑产业链的延伸,必须达到同行业能耗和排污先进水平,必须将能耗和排污总量控制在核定范围内。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来源的高耗能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定期组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审查培训和检查,提高各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水平;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审批环评报告。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能评、环评限批。未通过环评、能评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情节严重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办,市监察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正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将“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年度分解下达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设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制定《石家庄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手段,支持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市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两高”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制药、冶金、建材、纺织等传统优势产业,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工艺流程,延伸产品链条,加快兼并重组,调整生产布局,推动设备大型化、工艺连续化、生产集约化、产品高端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四)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金融保险、商贸流通等服务业,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44.5%;加快发展新能源、新一代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1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2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五)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加快建设30万千瓦超临界热电联产机组,到2015年市区集中供热率达到80%以上。推进省会燃气市场整合,加快重点燃气项目建设,大幅度提高天然气使用量,到2015年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下降到85%以下。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以上。(市能源办、市建设局负责)

        四、推进工程性节能减排

            (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谋划实施锅(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每年竣工节能技改项目80项,形成年节能能力60万吨标准煤。加快财政支持力度,带动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提高高炉、转炉煤气回收率,窑炉、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分别提高2个和5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实施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县(市)、区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推动污泥处理处置。到2015年,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6万吨/日,新建配套管网480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5%,其中市区达到95%,县城达到85%,重点建制镇达到50%,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5.8万吨、1.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削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能力1.7万吨和0.08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脱硫,形成削减二氧化硫能力3.1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行业、机动车脱硝,形成削减氮氧化物能力8.5万吨。(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公安局负责)

            (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清洁生产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企业试点示范。推动循环经济建设,重点抓好1个示范园区、1个示范企业和4个示范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负责)

        五、推进循环性节能减排

            (一)加强宏观指导。编制“十二五”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积极探索和研究符合我市实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发挥试点单位“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作用,促进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方式的逐步转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推行清洁生产。编制清洁生产推行规划,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和重金属污染治理等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清洁生产,通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强化全过程生产管理,促进企业内部降耗、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清洁生产示范工程,从源头和生产过程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及尾矿综合利用,建设绿色矿山。推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和化工废渣、建筑和道路废弃物以及农作物秸秆、农林废物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利废新型建筑材料,到2015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加快发展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步拆除粘土砖窑,积极推进粘土墙体制品的减量和淘汰,2015年新型材率达到71.2%,比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城市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2015年散装水泥率比2010年提高13.5个百分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推动再生资源产业化利用。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和乡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再生资源规模化利用。完善再制造旧件回收体系,重点发展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促进再生资源节约化、生产清洁化、产业新型化、资源循环化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加快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完善分类回收、密闭运输、集中处理体系,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加快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项目以及污泥处理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六)建设节水型社会。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广普及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积极支持农业节水灌溉,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0.06。加快重点用水行业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对洗浴行业用水进行专项整治,限制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加强城乡生活节水,推广应用节水器具。推进再生水、矿井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年均下降6%。(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推进技术性节能减排

            (一)研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提高节能减排技术研发经费在各级科技专项计划中的占比。推进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组织高效节能、低成本减排、废物资源化、零排放等共性、关键性和急需技术攻关。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市科技局负责)

            (二)实施一批产业化技术。实施节能减排重大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半导体照明、低品位余热利用、地热和浅层地温能应用、烧结机脱硫、生物脱氮除磷、烟气脱硫脱硝一体化、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污泥和垃圾渗透液处理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源化、金属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与设备产业化。扶持重点企业,建设基地园区,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步伐。(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三)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认真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技术政策大纲,鼓励企业生产或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推荐产品、技术。以实施节能减排技改工程为抓手,大力推广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重点是能量梯级利用、先进煤气化、高压变频调速、干熄焦、蓄热式加热炉、吸收式热泵供暖、高效换热器,以及干法和半干法烟气脱硫、膜生物反应器、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控制等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与国际国内有关组织机构、科研院所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七、推进政策性节能减排

            (一)深化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等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水、用电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对违规建设的高耗能项目及超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超过能(电)耗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适时、适当提高排污费收费标准,专项用于污染治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费标准,将污泥处理费用纳入城镇污水处理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环保局负责)

            (二)健全财政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支持力度,所征收的惩罚性电费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充分利用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促进政府节能环保服务采购。(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落实税收调节政策。全面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的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尽减、应免尽免。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和环境税费改革。(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支持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及国家、省、市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加强与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提高“两高”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超限额用能、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八、推进管理性节能减排

            (一)完善节能减排工作制度。研究制订《石家庄市县(市)、区节能降耗工作制度》、《“双三十”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行业节能降耗工作制度》、《重点节能项目工作制度》、《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工作制度》、《用能单位节能审计制度》等,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严格依法监督。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尤其是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以及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对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进行监督抽查。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曝光,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监察局负责)

            (三)加强能(电)耗调控。各县(市)、区要根据市下达的能耗增量,核定下达重点用能企业全年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坚持实行能(电)耗季度通报制度,对能(电)耗增长过快的地区和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推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负责)

            (四)强化环保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国控、省控、市控企业名单。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做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省、市支持资金。(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五)改进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行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月报,加强预测预警,搞好统计分析,提高能源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探索并适时建立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尤其是加强“双三十”县(市)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能力。加强氨氮、氮氧化物统计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推动落实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质监局负责)

            (六)提升监管能力。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充实人员,保障经费。各县(市)、区都要成立节能监察机构,调配人员,配备设备,加强培训,提高执法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污染源监测、机动车污染监控和农业源减排管理能力,建立完善县(市)、区减排监控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负责)

        九、推进社会性节能减排

            (一)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省、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基本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反面案例,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营造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氛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二)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节能减排专项行动,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使节能减排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各级政府机关要将节能减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细化管理措施,树立节约意识,践行节约活动,做节能减排的表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十、加强节能减排检查督导

            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要认真履行节能减排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城管委、市水务局、市畜牧水产局等部门要明确本领域“十二五”及各年度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结合各自职责,完善具体配套措施。各县(市)、区要在2011年9月20日前,提出本地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环保十二五△节能减排△方案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8月24日印发(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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