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停止执行市级建筑垃圾处置费减免规定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好市政府2011年第60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经研究,除
一、停止执行《关于印发2009年石家庄市主要城区拆迁方案的通知》(城指办发〔2008〕39号)第五部分第八款“拆除建筑物免交渣土处置费”的规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发〔2010〕24号)第一部分第四款“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村民的房屋,包括回迁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服务及办公设施,免收城市渣土处置费”的规定。
二○
主题词:城乡建设垃圾处置规定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共印35份)